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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手术后患者突发心梗后死亡,未完善相关检查医方须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487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724日,患者陈某某因腰部疼痛伴间歇性跛行3年余,双下肢疼痛麻木症状加重一月余到x二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腰椎滑脱症(L4向前Ⅱ°滑脱);2、高血压,随即入住被告脊柱外科一病区,201981日行手术。

2019814日上午7点左右,患者陈某某在进食时突然出现乏力,呕吐,心前区烧灼感,伴有大汗淋漓。心电图显示:急性心肌梗死。心外科会诊意见为:1、患者未见主动脉夹层剥离,暂无外科手术指征;2、患者急性心梗,遵心内科会诊意见,必要时再会诊。

心内科会诊意见为:1、动态复诊心电图、心肌酶,完善心脏超声,评估心功能;2、患者陈某某的冠脉造影即主动脉CTA提示夹层可能。2019815128分,患者陈某某突发呼之不应、张口呼吸,神志昏睡,心律下降至37/分。

后又于439分又突发心率下降至50/分,呼之不应,伴有四肢强烈抽搐,两次经被告抢救神志、呼吸均恢复,后又于847分,患者陈某某再次突发心脏骤停、神志昏迷,心电监护显示心率为0,于947分抢救无效去世。

被告对患者的最后诊断为:1、急性心肌梗死:下壁及前壁梗死;2、冠脉前降支远端闭塞。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了陈某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为由,于20203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患方观点

患者陈某某入住被告治疗前身体基本健康,仅为普通的腰椎滑脱导致的不适而入院求医。被告为患者行后路腰椎滑脱复位L4-S1内固定+椎间盘切除+cage植骨融合术,术后有多次违反诊疗常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528570.5(具体金额及明细及附件)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

三、医方观点

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错误,其中指出的医方过错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过于苛重医方。同时本案应当排除原发疾病治疗费用。

四、鉴定意见

医方为患者陈某某术后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系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急会诊约3小时后才到,此期间未做任何处理,延误了患者病情的处理。心梗治疗需抗凝抗栓,使用抗血小板、抗凝药物;而主动脉夹层忌用抗血小板、抗凝或溶栓治疗。患者自身的基础疾病严重,系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在患者病情变化时,会诊医师未及时到位,相关检查未完善,延误患者病情的及时诊断处理。

六 、庭审意见

本院根据患者陈某某自身基础疾病及司法鉴定意见,酌情确定x二医院对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关于本案中陈某某死亡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陈某某在x二医院产生医疗费等开支共计161519.15元,其中基本统筹基金支付55455.53元,自付费用106063.62元;2、死亡赔偿金:陈某某系城镇户籍,按照x2019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796840元(39842/*20年);3、丧葬费:36648元(6108/*6个月);

4、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22天);5、护理费:3741.65元(2018x省居民服务、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61227/12/30*22天);6、鉴定费:117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综上,上述费用共计1007192.8元,按照上文确定的比例,x二医院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易某良、易某君损失302158元(1007192.8*30%)。

七、法院判决

x大学x二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2158元(1007192.8*30%)。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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