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5日,赵某某因术后有问题由“x整形工作室”转到原告处进行修复。后因与其负责人联系不予处理,遂举报投诉。被告立案受理后,将该案委托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调查。
2019年10月25日,被告决定对原告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原告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不服该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观点
被告对原告作出x21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原告已经给予了明确的说明,但被告依旧予以顶格行政处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三、被告观点
2019年9月15日,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二院旁x医疗美容使用没证的人员,进行双眼皮全切手术、腿部抽脂、下巴脂肪填充,共计花费1.2万元,有支付凭证,做完手术后发现眼睛一大一小、腿部经常出现坐骨神经痛,与负责人联系不予处理,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协调给予退还整形的费用并给予合理答复。”
当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张某帆陪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诊所脱毛室有激光脱毛机两台,现场发现名称为“术后回访”的文件夹一个,内有顾客登记表和皮肤管理顾客登记表多张。
在手术室发现麻醉机一台。该诊所工作人员提供患者杨某某的假体隆胸手术知情同意书和吸脂术知情同意书一份,医生签名为郭某峰,签名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经询问张某帆,张某帆确认手术记录表中记录的内容属实,认可顾客褚某假体胸、肖某某假体胸加悬吊、洪某某脂肪丰胸等手术均在该诊所做的;
经询问现场顾客杨某某,杨某某陈述其于2019年9月11日在该诊所做的隆胸手术;经询问该诊所员工陈述其在该诊所具体做美容、脱毛,使用0PT激光仪器进行操作,平均一天能为约三、四位顾客做脱毛。
经查实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全身麻醉术属于美容外科二级项目,激光脱毛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该诊所存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隆乳术、全身麻醉术及激光脱毛美容皮肤科项目的行为。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提取顾客手术登记表、生活美容部登记本、顾客杨某某假体隆胸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张某帆身份证复印件等,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照、录像取证,对脱毛机2台、麻醉机1台等相关证据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x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原告擅自开展全麻医疗美容及美容皮肤科项目,被告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无不妥。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等相关程序。
原告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向本院申请调取对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因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麻醉科活动方案给予行政处罚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原告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主张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