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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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食品存在虚假宣传,有权获得加倍赔偿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146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1710日,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xxx食品销售中心购买淡干海参一盒,价格7080元,包装盒上载明:委托商为x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为x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SC/T3206-2009(水产品执行标准)。

宣传手册中关于“功效和适宜人群”以及“效果改善”的内容与原告所述一致。现原告认为被告所销售的海参进行了虚假宣传,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xxx食品销售中心系被告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被告于202186日注销了该个体工商户。

、原告观点

2021710日,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xxx食品销售中心购买淡干海参一盒,价格7080元。包装盒中印有:原材料、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委托商和生产商等内容。盒内放有宣传手册,手册上载明了海参的发制方法、功效及适宜人群、营养成分列表、改善效果等。

其中功效和适宜人群中载明:1、补肾益精、滋阴养血、阴阳双补;2、延缓性腺哀老、抗疲劳、改善睡眠、提高记忆力;3、养血滋澡调经养胎、助产催乳、美容养颜;4、增强体质、调整机体、提高免疫力;5、改善骨质疏松、促进生长发育、益智健脑;6、调节血脂、血糖、清肺养胃;7、抗肿瘤,术后患者、能止血、防止动脉硬化、糖尿病等作用。

效果改善中载明:体质增强100%、睡眠改善95%、改善骨质疏松76.2%、前列腺炎88%、心脑血管85%、胃病85%、肿瘤93%、血虚94%、肾虚98.5%、糖尿病93%。原告认为被告虚假宣传预包装食品可以治疗、预防多种疾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故意欺诈消费者,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三、被告观点

海参在药检中均记载了其具有滋补的功效,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三倍赔偿的适用,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而根据被告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的案例看,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其目的并非是生活消费,因此不适用于三倍赔偿,对于其主张的住宿费、查询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海参一盒,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所销售的海参宣传册中记载的功效明显包含有治疗、预防疾病等相关内容,构成了虚假宣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货并赔偿增加赔偿三倍的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住宿费、查询费、通信费等费用2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认为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并非正常消费者,不应得到加倍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郑某翠向原告雷某龙退还货款7080元,同时原告雷某龙向被告郑某翠退还所购海参一盒;被告郑某翠赔偿原告雷某龙损失2124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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