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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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服用中药附片后出现中毒症状,抢救措施错误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214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7929日中午,受害人陆某服用含有乌头碱的中药附片后出现中毒症状,随即被送往被告x县人民医院抢救,但被告x县人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抢救措施错误,用药不当的过错,受害人陆某最终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于当日下午死亡。x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是:1.附子药酒中毒;2.呼吸循环衰竭。

二、医方观点

1.x法医院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不能说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理由是鉴定意见书上载明被告对死者陆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的过错与死者陆某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法明确判断,因此无法鉴定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因,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的。

2.经鉴定被告抢救实施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治疗诊疗要求尽到了观察到位的职责,同时也尽到也应尽的相关告知义务,不应在本案中判定被告出现过错。

3.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的证据当中出现了由原告提交的医嘱单及心电图等病历已经满足了重新鉴定的相应要求,被告也在第二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本着调查事实真相的原则对本案重新作出同意司法鉴定的鉴定申请。

4.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查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陆某的死亡原因系乌头碱急性中毒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四、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为陆某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存在的过错,与陆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法明确判断。

五、庭审意见

由于“附子”属乌头碱类中药,乌头碱对中枢神经有兴奋作用,作用于心肌可导致心律失常,急性心功能障碍,被告在受害人陆某入院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的一个多小时未行心电图检查,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心电图检查作为观察患者心跳情况的重要措施,被告没有进行,无法实时判断患者的病情,自然无法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被告作为甲级二等综合性专业医疗机构,很清楚如何书写病历,如何封存病历资料,而封存病历中未见医嘱单,存在被告对陆某未采取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可能。而被告抗辩处方笺即为医嘱单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封存病历中未见医嘱单是事实,而且这一责任在于被告。

由于被告保管的病历资料中缺乏医嘱单,导致鉴定人对被告为陆某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存在的过错与陆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法明确判断。因此,无论是因被告没有对陆某采取相应措施而没有医嘱单,还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病历中没有医嘱单,都能证实被告为陆某提供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及诊疗规范。

可以推定被告对受害人陆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认定被告的过错与陆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结合鉴定意见医疗过错并基于上述庭审查明的事实,x县人民医院在陆某的医疗过错责任比例应按30%承担较为适当。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因陆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63652.7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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