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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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行人流手术,医方承担90%赔偿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1494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10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6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

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手术后安排崔某进行彩超复查,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腔右角部妊娠,待排间质部妊娠,请结合临床进一步检查。

x市妇产医院建议崔某住院治疗,后崔某要求转到x市中心医院治疗,20191022日,崔某到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日,x市中心医院对崔某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间质部妊娠切开取胚术、子宫修补术,住院治疗15天,于2019116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20191021日,原告到被告x市妇产医院要求终止妊娠,被告x市妇产医院进行彩超,但报告单结果是宫内早孕,被告x市妇产医院按照宫内早孕进行无痛人流治疗,又进行刮宫术,更有甚者x市妇产医院要对原告进行输卵管切除手术。原告未同意,被告x市妇产医院就不让原告出院。

原告无奈报警,经警察调解后,原告拨打120急救车到x市中心医院救治,经彩超检查,发现原告实际是宫外孕,这时原告才知道被告x市妇产医院诊断错误。被告x市妇产医院医疗行为致使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折磨,严重地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三、医方观点

x市妇产医院对原告崔某作出的早孕诊断正确,在为原告崔某行人流术后未发现绒毛组织立即给予彩超检查,在发现存在宫外孕的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原告住院行手术治疗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转到x市中心医院后,经诊断为宫外孕并在该院行手术治疗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x市妇产医院为其进行的诊疗行为无关。

1022x市妇产医院为原告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x市妇产医院医生因手术后未见绒毛组织立即安排原告复查彩超,彩超提示:宫腔右角部妊娠,待排间质部妊娠。x市妇产医院门诊医生认为原告存在宫外孕可能,建议立即住院治疗。

原告办理入院手续后,疗区医生结合门诊处置情况及复查彩超情况,诊断原告为宫外孕,如出现大出血会危及生命,建议立即行输卵管切除术。家属(应当是原告的姐姐)在医生告知需行患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因原告年龄较小尚未生育,父母不在身边,医生要切除原告器官而情绪激动,在医患双方并未发生争吵及冲突的情况下单方报警。

警察到场后,x市妇产医院向警察说明原告为宫外孕,如延误治疗会出现大出血而生命危险。后原告要求转到x市中心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x市妇产医院同意患者转院治疗,原告办理退出院手续后,由急救车送中心医院治疗。

原告崔某曾于2018年行人流术一次,有行人流术的既往史,本次就诊孕20,其所出现的宫外孕与原告曾行人流术既往史以及其他自身原因所致,不是x市妇产医院为其行无痛人流造成的,因宫外孕手术与x市妇产医院的为其进行的无痛人流亦无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x市妇产医院对崔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的参与度建议为61%-90%2x市妇产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诊断错误及错误的无痛人工流产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庭审意见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和本案具体案情,本院支持x市妇产医院对崔某损害后果按照9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妇产医院给付原告崔某赔偿款10,271.56元(医疗费1,371.35元、误工费4,857.9元、护理费3,238.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45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以上合计11,412.85元的90%10,271.56)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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