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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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无论选择哪种自我保险方法,都必须对计划的有效性进行持续审查】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293人看过

建立一个计算机化的审计系统最容易做到这一点,随着经验的积累,该系统将开发基线数据并对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

 

数据库应包括所有索赔的当前状态、信托的状态(包括流动性和预计收入)、已支付索赔的历史明细以及关于潜在但当前未解决的索赔的任何数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将使自我保险提供方能够将其经验与其他提供方的经验进行比较,并评估自我保险计划相对于传统第三方保险的成本节约。

 

与第三方保险的成本进行比较,对于确定自我保险计划的成本效益至关重要。没有此类成本效益数据,就很难证明适当维护计划所需的支出是合理的。在通常的“利润中心”分析中,自我保险计划几乎总是显示净损失。

 

有与替代保险计划的成本进行比较,自我保险计划才能显示出净节约。(如果自我保险计划未显示净储蓄,则可能需要进行重组。)自我保险医疗机构必须仔细监控其自我保险计划的绩效,以了解这种风险传播替代方案的全部潜力。

 

【相关素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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