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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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医院或医师可以选择自筹资金保险,作为应对医疗索赔的一种变体】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146人看过

信托基金不受被保险人控制。受托人应该独立于提供商,尽管受托人通常是提供商的银行家。信托基金必须投资于适当的证券,并且不能作为车道的抵押品进行质押,除非与索赔支付相关。

 

然而,尽管提供方无法使用该信托,但它将增加提供方在银行的有效存款。这将使供应商在其他交易中有更多的筹码。管理良好的信托可以用来抵消债券招股说明书中的潜在债权,向潜在债券持有人保证他们的投资将受到保护。

 

当医院或医师团体选择了自筹资金保险的一种变体时,其风险分散支出变得可控。通过积极的质量控制可以降低成本。相反,医疗机构会直接感受到索赔额的意外增加。没有外部保单的庇护。医疗机构可能被迫从超过信托基金的运营收入中支付索赔。

 

对于投保少于风险敞口的医疗机构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就其责任超过其保险承保范围而言,这些医疗机构处于与“裸奔”医疗机构相同的地位。尽管资金无着落的自我保险供应商最不可能拥有质量控制计划,但他们是从有效的质量控制计划中获益最多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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