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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因双下肢浮肿就医后死亡,医方始终没有查出心脏病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155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患者蒋某某因双下肢浮肿于2016621日到被告J分院肾内科治疗,经血液及尿液化验未能查出病因。当月23日,患者蒋某某在人民医院肾内科病区22床住院检查,到627日各项检查完毕。没有确切查明病因。

家属要求查明病因,遭到医院拒绝:医生以水肿已基本缓解,甚至以其他病人要床位为由要求患者蒋某某627日当天出院。到7月中旬,患者去门诊复诊,医生认为门诊更无法查清,结果只是配了些药物消肿。83日早晨,患者感觉身体不适,腰疼,乘坐公交至原告蒋某良家中,原告蒋某良见情况紧急,马上送其至J分院急诊。

950分许腰椎正侧位片检查,1010分突发意识不清,一度出现身体休克,中度心跳停止。家属签病危通知书。经医生抢救,1020分心跳恢复,开始做各项检查,查不出病因。

下午4:00左右签病危通知书,家属问是什么病,医生说暂不清楚,暗示家属,有的病人可能到死亡都查不出什么毛病。

201684340医院宣告蒋某某死亡,死亡诊断和死亡原因写了多种疾病: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重症感染,感染性休克,严重代谢性酸中毒,高乳酸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肥厚性心肌病?肺动脉高压,右心功能不全。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死者蒋某某从2016621日门诊直至201684日死亡,医院始终没有查出病因,特别是2016623日到627日住院时没有确切查明病因的前提下,不应让死者出院,更不应以床位紧张为由要求患者出院,错失治疗良机,导致最后死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医方观点

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过高,认为在未分担责任之前,20000元为宜。

四、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对患者蒋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患者2016623日就诊时的主诉、病历及辅助检查,医方诊断“浮肿待查”。入院后患者心电图、心肌酶、胸部CT等结果均有异常表现的情况下,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在病程记录卡上未能体现,存在过错。

201683日患者再次就诊医方,患者病情变化,予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等处理符合规范,抢救过程无明显过错,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因未例行尸检,缺少完整心电图、无静脉电解质报告,患者确切死因难以明确。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如患者有口服利尿剂史,血气分析提示有低钾血症,心超提示有基础器质性心脏疾患),考虑死亡原因为心脏疾病基础上低钾血症所致恶性心律失常、心源性猝死。

六、庭审意见

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5922.99元(以原告诉请为限)、死亡赔偿金567644元、丧葬费36039,结合被告过错情况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29605.99元。

根据x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作认定,本院确定由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计233362.10元。被告提出蒋某某诊疗过程中尚欠医疗费12000余元未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原、被告对尚欠医疗费金额存在争议,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3362.1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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