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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前未进行充分检查术中出现脑梗死,医方赔偿80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784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20511日,刘某和(男,1957219日出生)因下肢疼痛至x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腰椎管狭窄等疾病,医生要求行腰椎后路全推板减压椎间盘切除术、钉棒系统内固定术予以治疗。2020512日,刘某和及其家属办理了入院的相关手续。

此后进行了手术前的各项检查,医生表示其身体各项机能没有问题,可以正常手术。2020515日早800,刘某和进入手术室,1130医生出手术室告知家属手术很成功,再过30分钟患者即可苏醒,但直到1400患者仍未苏醒。

医生要求家属协助拍片检查,最终在1700医生告知在手术过程当中患者血管壁脆弱引起脑部大面积脑梗死,需转入重症监护室监护治疗,治疗半月后转入普通病房,但患者仍未苏醒,处于脑部无意识、身体无机能的植物人状态。

二、患方观点

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市中心医院医生在对刘某和手术前,未进行充分的术前检查,手术过程当中出现脑梗死的情况也未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导致刘某和出现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x市中心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错,故诉请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刘某和就诊及诊疗经过基本属实。

四、鉴定意见

医方过错的参与度约为50%。刘某和为一级伤残。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刘某和入院期间产生自负部分医疗费130602.56元(住院费130047.56+检查费、挂号费555元),已支付医疗费21998元(21443+55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刘某和于2020512日至2021115日共住院248,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800元。

3、交通费:结合刘某和就医次数及必要的陪护人员,本院酌定200元。刘某和主张交通费20000元过高,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4、护理费:关于后续护理人员及护理期限问题,根据刘仁和的年龄、健康状况、伤残程度,结合护理器具的更换周期等因素,本院暂定刘仁和的护理期限为7年。7年之后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刘某和的护理费共计652484元(40320+612164元)。

5、营养费:诉讼中,刘某和未提供医嘱证实其需增加营养,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已花销的营养费数额,故其要求赔付营养费25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6、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刘某和构成一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743342元(43726元×17年)。刘某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7、护理器具费共计63580元,除防褥疮床垫按5年计算外,其余护理器具均暂定为7年。届时如有需要,再另行主张。

8、病历复印费:70元。诉讼中,刘某和提供了相关病历复印件,足以证实病历复印花销,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确定为15000元。

10、对于因鉴定人到x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产生的交通费1520元,应予支持。对刘某和代理人所提其为此支付的其他交通费及检测费,因不属刘某和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双方均认可对刘某和的经济损失按50%的比例赔偿,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判决,x市中心医院赔偿刘某和共计823299.2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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