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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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十年时效,患者要求医方担责不被支持】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1155人看过


1、患方陈述

1992810日,范某志因被他人殴打受伤,被诊断为头皮裂伤、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采取骨折对接,石膏固定治疗。住院期间范某志发高烧,左股骨干感染,导致血肿感染骨髓炎。199294日,市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钝性剥离深筋膜,有大量积血和脓汁流出。

范某志于20211125日调取该次治疗病例,得知市医院当年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范某志感染骨髓炎遭受痛苦,现左腿明显比右腿短影响行走。市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2、患方观点

要求市医院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暂定1万元(具体损失待司法鉴定后确认)。

 

3、医方观点

根据病例记载原告是在19921017日出院,如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损害侵权应当按当时法律在一年内提起诉讼,现在从原告出院之日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限20年,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范某志的诉讼请求。

如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范某志也无证据证明市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所以市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庭审意见

范某志主张19921010日至19921017日在市医院住院期间,市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出院之日起计算,至范某志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二十年,范某志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5、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范某志的诉讼请求。

 

6、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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