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2021年3月21日,贾某在x公司的“PTT”网络平台上向x小铺店铺购买了涉讼的x组合茶164盒,总价为2,691元。同年3月28日中午,x小铺店铺通过微信告知贾某上述食品不适宜人群食用范围。当日下午3:00左右,贾某收到货物。
2、涉讼组合茶生产商(生产企业)为x有限公司,企业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涉讼组合茶标签未标注不适应人群和食用限量。
3、x公司系“PTT”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营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平台服务业务。霍某雪系原字号为“x区x零食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以该“x区x零食坊”名义入驻“PTT”平台开设x小铺店铺。
4、2021年9月,“PTT”通过电子邮件向贾某披露了x小铺店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5、本院依职权查询,贾某在2021年期间在本院有与本案类似的买卖案件2件。审理中,贾某未能提供孕产妇和小孩饮用后出现肚子疼痛事实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霍某雪观点
对贾某所述在x公司的“PTT”网络平台上向其入驻该平台的x小铺店铺购买x组合茶164盒(其中13盒为赠品)事实,其无异议。贾某系“职业打假人”,一次性购买这么多的组合茶,目的为了通过打假牟取暴利。
涉讼组合茶虽然在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应人群和食用限量,但是送收货时通过微信其告知过贾某不适宜人群食用事项。综上,同意退货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输费,不同意“赔十”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x公司观点
1、对贾某所述在其公司“PTT”平台的x小铺店铺购买x组合茶164盒(其中13盒为赠品)等事实也未异议。
2、因“x区x零食坊”在2021年4月8日注销,为查询“x区x零食坊”的注销情况,故延迟了向贾某披露相关信息等。
3、然在“x区X公司已依法对包括入驻店铺信息在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且事发后其公司也向贾某提供了店铺店主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履行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4、至于霍某雪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则由法院依法处理。故不同意贾某针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案涉讼组合茶系食品,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规范。本案涉讼组合茶含有人参成分,出售时未按照《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卫生部2012第17号)》的相关规定在标签上标注不适应人群和食用限量,存在瑕疵。
然该食品系由合法企业持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在无其他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霍某雪在送货时曾通过微信告知原告该组合茶不适宜人群食用范围,且对于组合茶的饮用,普通消费者一般都有慎用意识,轻易不会给孕产妇和小孩饮用。
根据原告在2012年期间在本院有与本案类似的买卖纠纷2件及一次性购买本案涉讼组合茶多达164盒的情况分析,原告本身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可以认定原告在购买组合茶时应当已经知道标签标注问题,故不存在被误导的情形,被告霍某雪不构成欺诈。
综上,本案涉讼组合茶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造成误导,原告诉请被告霍某雪退还货款2,691元,同时承担退货运输费,被告霍某雪同意,本院予以准许,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霍某雪支付赔偿金26,910元以及由被告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霍某雪应当退还原告货款2,691元,并承担退货运输费,原告则应将货物退还被告霍某雪,原告的其余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法院判决,被告霍某雪退还原告贾某货款2,691元,同时原告贾某应当返还被告霍某雪“开宝本草(十八味女神茶)”组合茶164盒(包括已开封的和13盒赠品),相关运输费(按实结算)由被告霍某雪承担。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