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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被误诊为肿瘤,医方盲目行手术和化疗造成误诊误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660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201020日原告库某(女,1986423日出生)在被告处就诊,门诊以“卵巢囊肿”收住入院,20201021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1024日原告彩超检查结果为子宫后方略偏右侧混合性异常回声,性质待查,考虑囊腺瘤?炎性包块?

1026日病理检查报告单诊断为快速冰冻(右输卵管)腺癌,同日,行全子宫切除手术。1116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1.右侧输卵管腺癌ⅡB期;2.轻度贫血;3、肝功能不全。

患者住院时病情,病重于20201026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手术+双侧附件切除术+盆腔淋巴结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后,快剩送检(右侧输卵管)腺癌,中度分化,肿物大小2.5×1×0.5㎝,侵及外模,脉管侵犯(+);

(盆腔包块)查见癌组织;常规送检:子宫腺肌病;宫内膜单纯性增生;慢性宫颈炎伴局灶性低级别上皮内瘤变CINI级;左侧输卵管、左侧卵巢均查见癌组织,右侧卵巢查见癌组织,子宫后壁肿物查见癌组织;(盆腔包块)查见癌组织;(大网膜)组织未见癌转移;淋巴结内未见癌转移,左侧盆腔淋巴结,右侧盆腔淋巴结。

20201112日给予紫衫醇240㎎+卡铂400㎎化疗,共计五次在被告处住院化疗(紫杉醇+卡帕五程化疗),致使原告现肝功能不全。

二、患方观点

期间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开具转院证明,原告到x市有关医院进行治疗,但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开具转院证明。准备第六次化疗治疗时,被告给原告进行检查,告知原告病情复发严重,这时,被告给原告开具了转院证明。

2021313日,原告转院到x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诊治,经肿瘤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并会诊被告的病理切片,未见癌细胞报告,结合免疫组织结果考虑原告为女性盆腔结核可能性大,并对原告进行治疗。由此证实被告之前对原告的诊断和治疗完全是误诊误治。

医院并非一般的消费场所,而是专业的疾病治疗机构,负有提供正确的医疗诊治服务的职责。由于被告的误诊误治,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同时对原告及其父母孩子和其他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冲击和伤痛。

而提供有偿治疗的医院,在对原告的病情诊治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其完全严重过错给原告的亲属造成的沉重打击和巨大伤害,尽快履行赔偿责任,消除不良影响,故起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起诉就诊及治疗过程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对原告起诉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三项计算有误,其他费用在举证质证进行详细说明。

四、鉴定意见

1x州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库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误诊、误治的过错行为,造成其子宫及附件切除,术后又错误行多次化疗致其肝功能损害。医方的误诊、误治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80-85%。

五、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既要保护患者的权益,也要兼顾医疗行业的风险性,酌情确定被告x州人民承担原告库某各项损失85%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原告库某的各项赔偿费用认定为合计529017.08元。被告x州人民医院按照85%的民事责任向原告库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24164.52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州人民医院向原告库某赔偿合计454164.5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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