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6日原告韩某光(男,1952年8月3日出生)因“活动后喘憋10余年,嗜睡3天”至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Ⅱ型呼吸衰竭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3、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4、高血压(3级,很高危)5、前列腺增生。
原告入院后转重症医学科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5月8日下午咬破气管插管,并给予拔除。在此期间致原告上颌5颗牙齿折断或脱落。原告在被告处住院7天,住院费共28013.42元,结算后实际个人支付部分为14432.61元。
出院后原告2021年3月先后三次到x市x区口腔医院检查治疗,分别花费95元、137.46元、64.28元。2021年6月原告在x口腔诊所进行了上颌牙活动义齿修复,花费5000元。
二、患方观点
2020年5月6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后即转入重症监护病房。予以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治疗,造成原告的五颗牙齿(包括门牙两颗)折断、脱落。被告不认可存在医疗过错,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
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319.17元(包括医疗费19729.25元、误工费902.64元、护理费90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1884.53元,按鉴定比例70%计算)。
三、医方观点
2020年5月6日原告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属实,经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致牙齿损伤存在过错,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
四、鉴定意见
庭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本院依法委托xx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x医学院x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韩某光诊治过程中气管插管操作不当,镇静剂使用不当,致牙齿损伤,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但同时被鉴定人肥胖、颈部短粗,气管插管有一定难度,牙齿损伤属气管插管固有并发症。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牙齿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60%-80%)。原告韩某光支付鉴定费9750元。
五、庭审意见
与诊疗过错相关的经济损失为原告三次到x市牟平区口腔医院检查治疗所花费门诊费296.74元及原告在本香口腔诊所进行上颌牙活动义齿修复所花费的5000元,合计5296.74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在被告处诊疗个人支付的费用及相关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与治疗原告的原发疾病有关,与牙齿损伤无关。
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上颌五枚牙齿脱落或折断,给原告造成额外痛苦,同时也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质量。故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为宜。
在被告否认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司法鉴定并预交了鉴定费9750元,经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确有过错,故该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按70%的比例向原告赔偿损失为宜。综上,本院认为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应赔偿原告韩某光的损失为5296.74元×70%+10000元+9750=23457.72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赔偿原告韩某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457.7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