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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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交通事故受伤骨折,手术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三级乙等医疗事故】2019-866-74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370人看过

【患方陈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双踝开放性骨折,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于2013721日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于2013819日行左足扩创,足背皮瓣转移,自体皮移植术,2013911日出院。

 

2016224日,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进行二次手术,2016226日在腰麻下行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植骨术。201631日出院。二次手术后,原告左足一直肿痛难忍。

 

201736日,原告入住x医院,诊断为:1、左踝创伤性关节炎,2、左距骨坏死。2017315日出院。出院仍未好转,依旧疼痛难忍,患处流脓。201836日入住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左侧胫骨骨髓炎,左踝创伤性关节病,左侧距骨骨坏死,左踝化脓性关节炎,2018312日出院。

 

2018525日因小腿创面不愈合伴流脓入住x骨科医院,诊断为:1、左胫骨骨髓炎;2、左内踝肤软组织缺损伴骨外露,左踝关节僵硬,左踝创伤性关节炎,左距骨骨坏死,201863日在全麻下行“1、左胫骨骨髓炎;2、左内踝皮肤软组织缺损伴骨外露左内踝上旋转皮瓣修复术”,2018622日出院,出院后原告患处仍疼痛不止并伴流脓。

 

医方观点】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和两次到被告医院就医的事实没有异议。

 

【鉴定意见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过错分析该患者系高能量损伤入住xx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双踝开放性骨折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处理,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

 

对患者进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时,后踝螺钉断裂,取除时破坏了少许胫骨关节面,同时植入异体骨,导致创伤性关节炎加重。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二次手术时,胫骨关节面少部分破坏及同时异体骨植入,导致创伤性关节炎加重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患者未及时复诊和初次的广泛严重损伤而造成目前踝关节功能障碍也有一定关系。

 

【庭审意见】原被告双方对此鉴定均无异议,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按照30%的比例承担原告方的各项损失为宜。

 

【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损失2046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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