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患者因心绞痛行心脏搭桥手术,术中搭错血管医方担全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519人看过

医疗纠纷:患者因心绞痛行心脏搭桥手术,术中搭错血管医方担全责

一、患方陈述

2016419日,原告武某雷(男,196555日出生)因间断胸闷心悸11个月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劳力+自发型心绞痛等,于420日在局麻下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示:冠脉三支病变累及前降支、回旋支、右冠。于421日出院。

55日,原告再次入被告医院,于56日在全麻下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513日出院。201715日,x市第二人民医院冠脉CTA示:2支桥血管存在不同程度狭窄,冠脉三支病变,血管存在不同程度狭窄。

医生所称,另一根动脉与前降支关系不清,似与心大静脉关系密切。医师告知,无特殊治疗措施。2019216日,原告入x市第二人民医院,告知原告情况复杂、严重,建议转入x胸科医院。

至此,原告方知2016年被告医院搭桥手术存在过错,是术后胸闷症状持续存在、频发早搏、房颤、多次住院治疗的根本原因。220日,原告在x市胸科医院行手术,术中见冠脉三支严重狭窄,LIMA异常引流入冠状静脉系统,异常增粗扭曲,另2桥闭塞。

二、医方观点

x医院辩称,合理费用同意按40%的责任比例赔偿。

三、鉴定意见

北京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医方原本的治疗方案是将左乳内动脉与前降支进行搭桥,但术中误将左乳内动脉与心大静脉进行了搭桥,存在技术上的过失,患者后期在x市胸科医院所行的LIMA-CVF封堵术与该过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完全。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武某雷主因间断胸闷心悸11个月,于2016419日入住医方内科。患者曾外院就诊,诊断为“冠心病”,2016-2-2冠脉造影提示:前降支近段可见85%狭窄,回旋支中远段可见70%狭窄,钝缘支开口70%狭窄,右冠开口至中段弥漫性狭窄,最重达80%狭窄,中远段100%闭塞。

完善相关检查后,拟择期行冠脉造影术,必要时行介入治疗,并与患者签署了介入诊断及治疗知情同意书。

2016420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提示:左主干斑块,前降支近段80%狭窄,中段50%狭窄,回旋支开口处90%狭窄,远段50%狭窄,钝缘支50%狭窄,右冠脉近段80%狭窄,中段100%狭窄。冠脉造影后外科会诊建议首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医方的上述行为符合医疗常规。

2.患者为进一步治疗于201655日入住医方的外科。患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自发型心绞痛诊断明确,冠脉造影显示三支病变,狭窄在70%以上。患者有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指征,无手术禁忌症,术前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患者同意手术并签字。医方的上述行为符合医疗常规。

3.患者于201656日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201711l日的冠脉CT检查提示左乳内动脉桥血管远端与心大静脉分支吻合,结合患者冠脉搭桥手术史,推断医方在此次手术中误将心大静脉分支当成前降支进行了搭桥,属于技术上的过失。同时医方在发现冠脉搭桥手术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未体现将此情况告知患者,存在过失。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考虑被告医院在心外科的全国顶尖诊疗水平,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对手术过错应当承担全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科学院x医院赔偿原告武某雷医疗费21862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5400元、误工费23748元、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9800元、住宿费7600元、残疾赔偿金295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8150元,合计638371.6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