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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且未告知须定期随访,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92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08227日,患者裘某某入院,2008228CT检查报告书示:左侧乳腺囊性占位,考虑囊腺瘤,不排除恶变;双侧甲状腺低密度灶。229日行“左乳房切除+左腋淋巴结清除术”。2008314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乳腺囊内腺纤维瘤伴变性。2008227日至2008314日,患者在x总医院住院16天。

20091019日,患者因“左乳腺包块术后1年余,发现肺、骨转移1月余”入住武汉市第一医院,入院后予唑来膦酸抗骨转移治疗,后于1020日起行直线加速器放疗,过程顺利,双侧髋关节及腰部疼痛症状较前明显缓解,轻度消化道毒副反应。患者约1027日出现错语,交流障碍。113MRI示左额叶异常信号影,结合病史考虑转移癌可能性大。

出院诊断:左乳腺叶状囊肉瘤术后肺、多发骨转移、脑转移IVPS3分,脑梗塞。20091130x肿瘤医院病理会诊:(乳腺)低度恶性梭形细胞肿瘤,(肺穿刺)见恶性梭形细胞肿瘤,形态与乳腺原发肿瘤近似。2010124日,裘某某死亡,死亡原因为左乳腺肿瘤。

二、患方观点

x总医院将问题的病历评为甲级病历,使其长时间无人审查,错过了对患者错误诊断的纠错时机,其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裘某某病情恶化,致其过早死亡,给裘某某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为维护周某某等三人的合法权益,故于2019429日立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周某某等三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x总医院在本次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周某某等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

四、过错分析

根据病历资料,裘某某因“左乳房包块”于x总医院行“左乳房切除+左腋淋巴结清除术”,术前CT不排除恶变,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家属若为恶性肿瘤,则有远期复发及转移可能。裘某某于2008229日行“左乳房切除+左腋淋巴结清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乳腺囊内腺纤维瘤伴变性,后被诊断为乳腺叶状肿瘤;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

该类肿瘤无论良恶性均可复发,应告知患者术后定期复查,并跟踪随访,增加早期治疗的几率。乳腺叶状肿瘤,乳腺局部扩大切除仍为叶状肿瘤的主要治疗方式,辅助放化疗作用并不明显。裘某某存在乳腺叶状肿瘤,伴骨、肺等转移,此类肿瘤如发生远处转移预后极差,早期发现亦不能完全避免其复发或转移的发生。

五、庭审意见

根据2020911日司法鉴定意见(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21%-40%),综合本案案情,x总医院应对因其医疗行为造成裘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30%。本院认定原告周某某等三人的损失为:

1、医疗费为17,687.97元(1,160.96+111.48+1,345.89+255+5,730.39+9,084.25元);2、关于护理费,护理天数为54天(16+26+1+11天),护理费为6,313.86元(42,677/年÷365天×5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50/天×54天);

4、营养费2,700元(50/天×54天),原告主张2,520元,本院予以尊重;5、丧葬费32,330.50元(64,661/年÷2);6、死亡赔偿金714,419元(37,601/年×19年);7、鉴定费1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790,971.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5,000元为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2,291.4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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