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4日,原告余某与案外人罗某共同以生产、生活用途为由,向x区征拆中心提出《申请表》,申请x区征拆中心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x[2002]46号文;(2)x市X路22号57栋2、3、4单元,X园2栋1、2、3单元房屋移交交接手续;(3)x市X路22号57栋2、3、4单元,X园2栋1、2、3单元房屋的施工方案文书;(4)x公司操作规程;(5)x公司施工技术说明、交底。
2020年5月11日,x区征拆中心向余某、罗某作出《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一、你们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信息,经检索,本中心未制作、保存有上述信息,建议向x公司咨询;二、你们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在该《答复书》文末,有相关复议、诉讼权利内容的告知。
余某不服《答复书》,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并提出前述请求事项。本案在庭审中,被告x区政府对x区征拆中心向原告余某作出《答复书》的内容、效力予以认可,认同x区征拆中心向余某作出的答复行为即为x区政府向余某作出的答复行为。
另查明,2019年7月3日,甲方x区征拆中心与乙方x公司签订《x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拆除合同》;x公司在拆房施工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3日未按规定施工,因施工不当导致原告尚未签约移交的房屋随楼体倒塌之后,x区征拆中心为妥善解决原告房屋损失问题,于2019年10月23日向原告发出《协商会议的通知》,通知就房屋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二、原告观点
原告是x市x区x路x园x房屋所有权人,因该房屋属于被告实施“x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二期)”的征收范围并于2019年10月13日被拆除后,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x区征拆中心提出《申请表》,申请公开《x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拆除合同》的相关信息;
现因x区征拆中心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告书面作出的《答复书》中,没有对应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以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x区征拆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为由不予提供。
三、被告观点
被告x区政府辩称,x区征拆中心经调查核实及检索,因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第(1)(3)(4)(5)项信息不是x区征拆中心制作、保存,所以无法向原告予以公开,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第(2)项,由于涉案房屋的移交交接手续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且是过程性文件,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而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x区征拆中心作出的被诉《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书》应当予以维持,原告诉求撤销《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余某不服x区征拆中心对其作出的《答复书》,在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因为x区征拆中心是协助x区政府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及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内设机构,所以不具有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资格。
鉴于x区政府对x区征拆中心向原告作出被诉《答复书》的内容、效力予以认可,且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为切实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对x区政府于本案当中的被告主体适格予以确认;据此,原告的起诉符合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
x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中的房屋拆迁及补偿情况,是被告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涉案向被告申请公开的5项信息,涉及被告履行x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内容,属于被告应当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
原告余某系x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约移交的涉案房屋已被x公司在履行《x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拆除合同》中造成实际损毁,其以生产、生活用途为由,向被告申请公开的5项信息,如前所述,属于被告应当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并作出答复。
本案中,被告虽然已向原告作出《答复书》,但是《答复书》中却是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x区征拆中心制作、保存,且原告涉案房屋的移交交接手续是其日常工作中制作、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即过程性文件为由,不予公开;
依据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x区征拆中心制作、保存,且原告涉案房屋的移交交接手续是其日常工作中制作、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即过程性文件的情况予以举证证实。
然而,被告于本案当中,并没有举证证明所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x区征拆中心制作、保存,且原告涉案房屋的移交交接手续是其日常工作中制作、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即过程性文件情况的客观真实,因此,本院对被告涉案不予公开所主张的理由,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余某向被告x区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虽然已向原告作出《答复书》,但是《答复书》中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大部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撤销后重作;鉴于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繁杂,确实存在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情形,本院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被告重新作出答复的合理期限。
五、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以x市x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名义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告余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向原告余某重新作出答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