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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术后行放疗,因局部剂量过大造成肠瘘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584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6217日,四原告亲属李某因病入住被告处就医,入院诊断为子宫颈癌Ⅱa1期,2016219日行“广泛全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清扫+腹动脉活检+左侧圆韧带结节切除术”。

2016315日,李某继续入住被告处治疗,于2016316日行三维适形放疗,于20163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宫颈癌术后(Ⅱb期)放疗后,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治疗。同日,李某继续入住被告处治疗,于2016324日行化学治疗。

二、后续治疗

2016723日,李某因“近一周发热,体温最高38度,伴左下腹疼痛,尿频、尿急”再次入住被告处治疗,821日,诊断意见为考虑肠瘘,请结合临床。201752日,李某入住x总医院治疗,于2017516日出院。

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最后诊断均为结肠瘘、放射性肠炎、宫颈癌放疗后、宫颈癌根治术后。2017610日,李某再次入住被告处治疗,初步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肠瘘治疗后、宫颈癌术后放化疗后,于201778日出院。2017728日,李某在家中死亡。

三、患方观点

201778日,被告医院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患者系复杂性肠瘘,无治愈可能及继续治疗必要,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办理出院手续,因病情继续恶化,原告亲属李某于2017728日死亡。

  1. 四、医方观点

对患者李某的住院过程没有异议,患者死亡未做尸检,无法确定我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医疗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被告曾给付李某80000元。李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和实际住院天数予以计算。

  1. 五、鉴定意见

x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后期乙状结肠瘘治疗直至其愈合之责任)。x省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根据现有资料,xx县人民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李某病情从时间上看左髂总血管区肿大淋巴结很难用肿瘤转移解释,故医方予以局部(左髂总血管区肿大淋巴结)加量DT12Gy/6f无适应症;2、医方未能将缩野放疗DT12Gy/6f的相关治疗目的、风险、利弊关系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及签署风险同意书,亦未能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增加放疗剂量的理由及依据,存在过错。

2、由于未行尸检,故患者确切死亡无法明确。根据鉴定会现场对患者家属的调查,患者死亡前4天左右出现胸部异常临床表现,并伴有左下肢水肿。结合患者家属对患者于2017728日夜间死亡较为意外,专家鉴定组认为患者死亡突然,考虑到患者系子宫癌晚期,血液处于高凝状态,肺动脉栓塞致死的可能性存在。

32016830日患者出院后,医方曾书面建议患者前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但患者及其家属一致认为当时患者一般情况较好,故未遵从医方建议。临床实践中,相较于其它疾病,肿瘤病人更需听从医疗机构建议,现有医学水平决定了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患者自身疾病。

4、患者术后出现广泛粘连,行放化疗机体抵抗力下降,严重的营养不良及恶液质状况开始出现。医方在此期间对于患者的营养支持治疗不够充分。

  1.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四原告亲属李某因患子宫癌Ⅱ期在被告处治疗,被告局部放疗剂量增大,与患者目前的肠瘘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对李某因治疗肠瘘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对此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四原告因亲属李某死亡而产生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602912.4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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