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袁某明因“上腹部不适2年余,加重半年”于2017年11月13日以“胃肿瘤”入住x市市立医院(东院),11月16日在全麻下行根治性全胃切除伴食管-空肠吻合术,术后次日突发胸闷胸痛等症状及吻合口瘘,2017年12月15日因“感染性休克”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严重错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合计539434元,按被告50%责任比例为2697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1.1万元,总计330717元。
三、医方观点
本案目前已经司法鉴定,被告请求法院在原告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裁判。认可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用83721.5元、鉴定交通费634.5元、病历复印费272.5元。
四、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术后第五天彩超检查显示左侧胸腔液性暗区,此后逐渐增多时没有按照规范和指南的要求口服少量亚甲蓝液做鉴别诊断,而是等待典型的吻合口篓的症状、体征齐全才明确诊断,实施治疗的过错;
该过错与其对吻合口瘘的延迟诊断、延误治疗,以及因感染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原告支付鉴定费11000元。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均认可。
五、损失计算
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83721.5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x市市立医院承担41860.75元(83721.5元×50%)。
护理费本院支持7160元(81671元÷365天×32天×1人),x市市立医院承担3580元(7160元×50%)。
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责任比例计算,x市市立医院承担1600元(3200元×50%)。
原告主张交通费1274.5元,其因鉴定实际支出交通费634.5元。按照法律规定,住院期间本院支持交通费320元。故按照责任比例计算,x市市立医院承担477.25元(954.5元×50%)。
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391335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责任比例计算,x市市立医院承担195667.5元(391335元×50%)。
原告主张丧葬费40835.5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责任比例计算,x市市立医院承担20417.75元(40835.5元×50%)。
原告主张病历复印费272.5元,系其实际支出,按照责任比例计算,x市市立医院承担136.25元(272.5元×50%)。
原告主张鉴定费11000元,系其实际支出,按照责任比例计算,x市市立医院承担5500元(11000元×50%)。
原告主张亲属办理丧葬期间误工费4475元,按照法律规定,本院支持3356元(81671元÷365天×3天×5人),按照责任比例计算,x市市立医院承担1678元(3356元×50%)。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明显过高。本案x市市立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过高。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六、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原告要求医院承担本案50%的过错责任,被告亦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法院判决,x市市立医院赔偿袁某伟、袁某红、袁某萍、袁某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病历复印费、亲属办理丧葬期间误工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917.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