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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未确诊时外请专家盲目手术,致患者死于出血并发症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674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2146日死者赵某荣在x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0日。4159:50开始手术,结束时间4164:00,实施手术名称:左胸肿物切除+左全肺切除术。出院诊断:肺肿物、出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呼吸心跳骤停。

二、患方观点

2021406日赵某荣到x医院就医,办理住院并未给赵某荣安排病房仅安排虚拟床位要求等待通知,2021416日通知手术,告知从外地请的专家给赵某荣做手术,并要求支付6300元专家费用,未给原告出具发票。院方在未确诊时盲目开胸,在发生危险时也没有相应的预案,经鉴定对于赵某荣的死亡原因为主要责任。被告应对赵某荣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计787800.6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医疗费最终以实际支付为准,白蛋白6758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1483.50元;误工费1106.2元;交通费1000元;

死亡赔偿金807520元;丧葬费41111.10元;办理丧事误工2323.0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抚养费20762元(死者赵某荣的母亲王某珍的抚养费);聘请专家的费用6300元;鉴定费1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984750.82元,我方按照80%主张,即787800.65元。

三、医方观点

我院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并非由我院的诊疗行为造成,我院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我院对患者赵某荣的病情认知清楚,处理得当。2、医方术前告知清楚详尽,患者及家属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3、对患者积极抢救,及时恰当。4、患者的死亡结果系其疾病的特性造成,并不是医院过错造成的。5、死亡原因有争议。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某荣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赵某荣因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呼吸心跳骤停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术前的相关检查不规范;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佳;

2、术前的肺功能检查不符合全肺切除术的肺功能指标要求;

3、术前讨论对诊断和手术方案没有相应分析意见,对于左胸巨大肿物,术前考虑良性还是恶性,拟行根治术还是姑息性手术没有相应表述,对病情认识不清,手术方案制定不合理,没有充分的风险防范预案;

4、术中止血效果不佳,且继续大量出血,出现失血性休克情况下没有及时终止手术;在已经发生肿瘤细胞污染血液情况下,将自体血液回收输入;术后胸腔引流量超过2400毫升的情况下及时给予二次开胸止血。

六、损失计算

关于二原告的各项主张:医疗费应为78816元、白蛋白6758元遵医嘱、伙食补助费应为300元(100元×3日)、护理费应为445元(148.35元×3日)、死亡赔偿金807520元、丧葬费41111.1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误工费1106.2元,原告无职业,实际误工损失证明,不予支持;

营养费仅能支持90元(30元×3日);交通费1000元,仅能支持200元;办理丧事误工2323.02元,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支持;聘请专家的费用6300元为自愿行为,不予支持;

七、庭审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定主要原因为70%。以上费用共计987563.12元,按照70%比例,即691294.18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赵某伟、王某珍各项损失合计691294.1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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