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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患者术后死亡,医方未及时诊断肺栓塞并发症须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868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张某吉生前因右下肢无力半天,于202029日到x县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肢体无力待查、脑梗死、高血压病、肩周炎(左侧)?给予抗血小板聚集、改善脑循环、营养脑神经、保护脑功能、调控血压及各种对症治疗,病情平稳、好转。

20202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脑动脉粥样硬化、颈动脉狭窄、高血压病Ⅰ级、肺占位性病变、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出院医嘱继续脑卒中预防治疗、继续服药巩固治疗等。

张某吉因“发现右肺下叶占位40天”,于2020321日到x县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右肺下叶占位、高血压,于2020327日行右肺中下叶切除术。后出现胸闷憋喘加重,采取治疗措施效果差,转入ICU;转入时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2020329320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右下肺叶占位。

二、患方观点

刘某父亲张某吉于202029日因急性脑梗死在x县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不到一个月,张某吉因恶性肿瘤再次住院,x县医院建议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及手术后,因x县医院未尽到责任,致张某吉延误治疗导致大出血死亡。刘某多次找x县医院协调未果。

三、医方观点

但刘某亲属在入院时已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一级高危),病情已十分严重,请求法庭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刘某亲属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用52066.51元,要求刘某予以支付。刘某诉求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确定。

四、鉴定意见

x县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张某吉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张某吉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但医方死亡记录中死亡原因为右下肺叶占位难以解释患者的死亡过程。根据现有临床资料推断,不能完全排除患者系肺栓塞死亡的可能性。鉴于患者系肺癌病人,入院前有脑梗病史,术后发生痰堵或肺栓塞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2、患者张某吉因“发现右肺下叶占位40天”入住x县医院诊治,根据患者入院时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医方入院诊断“右肺下叶占位、高血压”明确,予行“右肺中下叶切除术”有指征,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术前与患方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了相关手术风险,根据手术记录,手术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术后病理证实为右肺低分化癌,医方符合诊疗规范。

3、根据特别护理记录单,患者32823:30出现轻度憋喘、咳嗽咳痰,痰中带血20ml,心率130/,呼吸41/,BP96/61mmHg,经处理后病情无明显好转,仍述胸闷、憋喘,且血氧饱和度逐渐由86%下降至81%,后降至35%

医方对危重病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仅给予患者面罩吸氧8L-10L/min,未及时请ICU、麻醉科等相关专科会诊,未及时行血气分析及胸片等检查,未积极查找患者呼吸困难的原因,在患者出现呼吸窘迫、血氧饱和度逐渐下降后未及时行气管插管等有效抢救措施,存在过错。

4、根据特别护理记录单,202032901:48患者心率168/分,呼吸43/分,BP88/59mmHgSPO235%,医方予以转ICU抢救欠妥,未能在给予气管插管、呼吸相对平稳、血氧饱和度上升后的情况再行转科抢救,违反危重病人的转科规范,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参照该鉴定意见,结合张某吉自身的病情,刘某主张x县医院按50%的比例赔偿相关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某死亡赔偿金470660元;丧葬费22665.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刘某交通费1000元;刘某误工费2000元,合计54632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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