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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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从急救车抬下担架时患者从车上摔下,致病情加重后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122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2010311203,董某因20余分钟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头晕、头痛,伴恶心呕吐,由120送至x三院就诊。经医学检查,x三院门诊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当日1305分转入该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

2145分,x三院为董某行双侧脑室穿刺引流术。同年1119时至12时为董某行支架辅助下动脉瘤栓塞术加脑血管造影术,术后在重症监护室继续抢救治疗。2020113日下午,董某从x三院出院。

出院情况:董某昏迷状态,GCS评分3分,垂体后叶素、去甲肾上腺素持续静脉泵入维持血压,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呼吸机示无自主呼吸触发。查体:左侧瞳孔直径约4.5mm,右侧瞳孔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腹部软,压痛及反跳痛检查不能配合。四肢肌力、肌张力检查不配合。

随后,经x市急救中心指派,董某由x三院急救站负责执行转院任务,转入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在x大学x医院前,工作人员在从急救车抬下董某担架的过程中未保持担架平衡,董某从车上摔下。

x大学x医院入院诊断:1.脑疝;2.前交通动脉瘤破裂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脑室积血、脑室铸型等。经诊疗,董某病情未见好转,于1171053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疝、呼吸循环衰竭。

二、患方观点

x三院未尽到高度谨慎的诊疗义务,严重延误患者脑出血的治疗,同时x三院诊疗措施错误,致使患者入院后发生二次颅内出血。在转院途中,x三院120工作人员极其不负责任,导致患者在转运到x医院入院时从急救车辆上摔到地上,加重了患者病情。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三、医方观点

我院同意在鉴定意见已经确定的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范围内公平合理的进行赔偿。五原告要求我院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过高,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和比例要求过高。

四、鉴定意见

x三院在对董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没有及时行脑血管造影检查及临床分级评分的过错,该过错与其没有及时查明出血病因及确定治疗方案,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因脑疝、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董玉泉支付鉴定费11000元。

六、庭审意见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本院酌定x三院按照15%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五原告主张医疗费27656.4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x三院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由x三院赔偿4148.47元(27656.48元×15%)。

2.护理费。五原告主张按照2020x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19元为标准计算董某住院期间72人的护理费2141元,为321.15元(2141元×15%)。

3.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系根据住院天数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由x三院赔偿105元(700元×15%)。

4.死亡赔偿金为874520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五原告主张董某鑫、曾某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董某鑫、曾某涵年龄,董某鑫、曾某涵分别应计算5年、14年,按照2020年度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291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259264.5元。以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33784.5元,由x三院赔偿170067.68元(1133784.5元×15%)。

5.丧葬费45330.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x三院赔偿6799.58元(45330.5元×15%)。

6.鉴定费。原告支出鉴定费11000元,应按照赔偿比例,由x三院赔偿1650元(11000元×15%)。

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情况、x三院诊疗及转院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及法律规定,本院酌定x三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法院判决,x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董某泉、陈某某、曾某、董某鑫、曾某涵医疗费4148.47元、护理费321.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70067.68元、丧葬费6799.58元、鉴定费1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203091.8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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