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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拨打120电话后,救护车一个多小时才到达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65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881日晚,原告配偶杨某建在家中出现轻微咳血症状,原告于当晚凌晨108分拨打x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在电话中阐述了病情,后救护车于凌晨220分到达原告住所,被告随行人员曾建议原告将杨某建送往第一中心医院,但原告拒绝,坚持去x医院。

之后,被告将杨某建抬到救护车上送往x医院,35分杨某建经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杨某建生前患有卵巢癌,自20159月开始在x医院治疗。201866日在该院行“硬质气管镜治疗+气管内肿物部分切除+气管切开术+气管导管植入术”。事发当日,原告支出医疗费共计821.4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配偶杨某建于201881日晚在家中出现轻微咳血症状,原告于当晚凌晨108分拨打x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在电话中阐述了病情。在等候救护车到来期间,杨某建病情稳定,但救护车迟迟没能到达现场。

原告无奈又多次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最终救护车于凌晨235分到达现场。在救护车上杨某建病情开始加重,剧烈咳嗽并伴随着大量出血,但随车医生并未对其进行止血工作,当到达x医院后,杨某建心脏已经停止跳动,丧失抢救机会。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有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及时送往医院的义务,但被告未能及时有效的安排救护车辆,延误了原告配偶的救助时机,且在救护车上随行医生也没能进行有效的紧急治疗,直接导致其病情加重且死亡的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1.4元、丧葬费33642元,按照标准计算,并非实际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误工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患者系气管切开术后自行联系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以后指导医疗,要求送往指定医院,我单位建议送至较近三甲医院治疗,原告不同意。事发当时接到报警患者报警,急救小组到达以后情绪激动,不予配合,要求医生送往指定医院。

医生只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医疗,且原告不听从我中心建议,坚持要求送到较远的指定医院。我中心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患者病情需要紧急送医手术治疗,但是家属并未听取我中心建议且不配合,所以我单位不承担医疗责任。

四、鉴定意见

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医方上述过错等因素,认为医方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杨某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为宜。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应为10%为宜。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原告实际支出821.4元,被告应当赔偿10%82.14元;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共计37938元,被告赔偿10%3793.8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考虑80000元,被告赔偿10%8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急救中心(x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赔偿原告马某胜医疗费82.14元、丧葬费3793.8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共计11875.9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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