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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两辆转诊车接危重病人仅配备一名医生,导致一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525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6103日晚22时许,患者孙某民由于胸闷不适到x县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由于x县人民医院的设备不完善,x县人民医院的医生让孙某民转往x省胸科医院接受治疗。在201610411时左右,患者孙某民被x省胸科医院的转诊车司机和护士推上转诊车辆后,转诊车司机收了患者家属2000元的转诊费用。

转诊的医生和护士去了另一辆转诊车辆,过了一会才来患者孙某民乘坐的转诊车辆上进行检查和用药。这时原告才知x省胸科医院来了两辆转诊车接危重病号,但是只配备了一名接诊医生。在用完药大约3分钟后,孙某民病情突然加重后死亡。

二、患方观点

由于二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与家人阴阳相隔,且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寻求一个说法,但是二被告均不予理睬。无奈,为了让逝者安息,给生者慰藉,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三、被告x胸科医院辩称

1、病情发展所致,非x省胸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患者孙某民因2016103日入x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下壁后壁心肌梗塞,在转入胸科医院过程中急性心梗发作,于救护车上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为急性心肌梗死,有发生恶性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可能,故患者病情十分危重,病情本身就存在发病急、死亡率高的特点。

2x省胸科医院对患者孙某民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患者心梗、高血压2级,在溶栓未通情况下需转院治疗,属高危人群。2016104日患者要求转诊至x省胸科医院治疗,x省胸科医院已告知患者家属;转运过程中可能病情加重,甚至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导致患者死亡(即随时有心肌梗死面积扩大、室颤、心脏破裂、心脏呼吸骤停危及生命可能)。

家属仍要求转诊,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并签署《转运知情同意书》。x省胸科医院转运车上配备有心电监护、除颤仪、微量泵、氧气筒,抢救相关药物,转运过程中一直有医生护士陪同,转至转诊车上后及时给予心电监护、氧气吸入、抗栓治疗。患者不适加重时大夫及时查看,同时呼叫当地医院大夫一起抢救。此外,x省胸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对患者也进行了充分合理的救治。

3、即便x省胸科医院承担责任,也应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承担。x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52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孙某民死亡主要因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应由两家医院共同在20%比例里来承担责任。

四、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患者孙某民入院后,x县人民医院诊断明确,给予溶栓、抗凝、抗血小板等药物治疗正确,心电图复查及时,溶栓治疗后效果欠佳及时告知患者家属转入上级医院介入治疗,转诊时患者孙某民各项生命体征稳定,符合转诊条件,对患者孙某民的医疗行为符合临床操作规范,诊断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孙某民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x县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五、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和x省胸科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中x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某民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B级(1%-20%),建议过错参与度5%-10%x省胸科医院存在未尽一般注意义务,救治不充分等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B级(1%-20%),建议过错参与度10%-20%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孙某民在诊疗过程中死亡,被告x省胸科医院与被告x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被告x省胸科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10%的赔偿责。

七、法院判决

被告x省胸科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氏、樊某梅、孙某1、孙某2、孙某3各项损失共计127025元;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氏、樊某梅、孙某1、孙某2、孙某3各项损失共计63512.5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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