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与限期拆除决定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40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0813日,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xx疗养院作出[2020]x规拆决字第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认定该单位将土地出租给他人建设的康复科、疼痛科、x养老公寓、x酒店、x养老院、x1酒店、连体别墅项目,属违法建设,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202093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2020112日,x省自然资源厅以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处罚主体为x省工人疗养院,与原告、案外人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某华、司马某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后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书不服,20201123日,诉至本院。

二、法院另查明

2000531日,原告xxx酒家的经营者郑某芹与xx疗养院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郑某芹租用x疗养院x路边门面房(一层平房)及房后至焦枝铁路边的空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共计投资人民币52220元;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在上述涉案土地上陆续建设房屋并用于经营酒店,建筑面积约为3000多平方米。后郑某芹多次与x疗养院续签租赁合同。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为2019年至2034年。

、原告观点

12000531日,xx疗养院为了招商引资,将x路边门面房及操作间及房后空地出租给原告使用,经多次续租,目前涉案地块的租期延续至2034731日。2000年至2003年期间,在经省工疗协商同意后,原告在房后空地上新建经营场所。后因市政拆迁,临街门面房被全部拆除,经省工疗与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原告对房后空地建设的营业场所进行扩建,形成目前的x1酒店。

2、原告是案涉建筑的所有权人,该决定书要求省工疗限期拆除案涉建筑,直接影响到原告的财产权益。案涉建筑建设于2000年前后,按照当时的法律,案涉建筑的建设并不违法。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于案涉建筑建成时就已经取得了事实所有权。《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省工疗拆除案涉建筑,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与该决定书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3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的将省工疗作为行政相对人,剥夺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案中,x1酒店的建设单位系原告,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案涉建筑系违法建筑,也应该以原告为行政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的向省工疗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剥夺了原告向该局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程序利益。

综上,原告作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四、被告观点

我厅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我厅于202098日收到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受理。经审查,x市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的处罚主体为xx疗养院,与原告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驳回了其复议申请。综上所述,因原告并非涉案处罚决定针对的主体,依法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五、庭审意见

原告作为涉案建设物的建设者及实际使用人,涉案建筑物一旦被拆除,会影响到原告的权利义务,故原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被告以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原告xxx酒家的驳回复议申请;责令被告x省自然资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xxx酒家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