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8年4月7日,梁某英(女,86岁)因胸闷气喘一个月,加重伴纳差7天,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心力衰竭、肾功能不全、胃炎。2018年4月7日,被告给梁某英做了体格检查及血液常规检验,并给予硝普钠、托拉塞米治疗;2018年4月8日,梁某英在经过治疗,症状有所好转的情况下。
主治医生王某志给予梁某英使用人血白蛋白10g静脉输液,梁某英在用药后不久即出现过敏反应、呼吸急促;梁某英家属找到主治医生王某志反映情况,该医生撤去药品,并要求家属将梁某英拉回家去。在被告用错药品的情况下,被告逃避责任,不对梁某英进行应有的抢救处理,延误时机,最终导致梁某英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治疗药物使用错误,死者梁某英入院时血液检验显示白蛋白处于正常范围,根本没有进行人血白蛋白治疗的必要及合理性,且出现过敏反应,被告给梁某英使用不应使用的药品,导致其死亡。违反医疗规范。
被告在给梁某英用错药,导致其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不是对梁某英的危急情况进行处理,而是推脱责任,让家属拉梁某英回家,并在护理记录上记载家属放弃治疗。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进行有效的抢救措施,但被告主治医生王某志在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患者放弃治疗,且态度非常冷漠。
此等粗暴的行为,对处于当时情景的梁某英及家属感到非常心寒。被告已经从根本上违反了医疗规范。综上,根据梁某英的身体状况,根本不能使用人血白蛋白,且被告在导致梁某英出现生命危险之后,擅自对梁某英放弃治疗,置其生命健康于不顾。被告应对梁某英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1、原告所诉不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无理之词,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医疗情况,医院护理等,被告不存在过错,家属去医院无理取闹,不知感谢尽心尽责的医生护士,反而向医院索取,原告错误诉讼,贵院应予以纠正,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所诉使用白蛋白情况医院没有过错。患者高龄近一个月反复住院,此次入院是刚出院10天,而且近七日饮食极差,没有及时治疗,入院时极度消瘦,双下肢水肿,经医生反复做工作家属才同意抽血检查,化验结果出来后,病情危重,很有可能很快死亡,家属要求尽力维持治疗。
而且血压偏低,给予白蛋白治疗,经家属同意,输白蛋白,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医生密切关注病情发展,病情更加恶化,立即抢救,找病人家属谈话,病人家属要求放弃,医生仍进行了抢救,整个治疗过程没有过错。
3、病人住院期间医生根据检查情况合理用药,病人家属沟通并告知,诊断及用药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不存在原告所诉存在过错。住院过程中,护士按医嘱进行护理,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尽心尽责,无过错行为。入院治疗期间,病情发展,及时进行会诊,统一治疗意见并及时跟患者沟通,用药及病情发展情况都已向家属说明,家属认可并签字。
梁某英现年86岁,病情发展快,病危时,陪护家属放弃抢救,医生仍继续抢救,病人最终死亡。在整个住院治疗过程中,医生护士尽心尽责,遵守操作规范,及时和患者家属沟通,并且相处的很和谐。医生和护士从职业道德出发,也会是救死扶伤,不会见死不救。
四、鉴定意见
x县中医院在对梁某英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梁某英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C级(21%-4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注意义务不充分,药物使用不合理。医方在对被鉴定人梁某英使用人血白蛋白的适应症及禁忌认识不足,被鉴定人梁某英存在心力衰竭、肾功能不全等该药物使用的禁忌症;在4月7日17时50分,被鉴定人梁某英血压偏低,仍长时间使用硝普钠;
另无尿、少尿情况下,入院后补液量(生理盐水计1700ml)稍大,其入院诊断为心力衰竭,且未见尿量观测记录,应限制补液量补钠量。
(2)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送检材料中未见多种相关知情同意书。
(3)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中未见抢救记录、死亡记录、病例讨论记录等相关诊疗记录。
六、庭审意见
参照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x县中医院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承担梁某英死亡所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5%。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县中医院赔偿原告x因梁某英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元63595元、丧葬费25014元、护理费108.28元、交通费100元的损失的35%即赔偿31084.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