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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急救中心违反医疗规定,将患者送往离事故地较远的医院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65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7103012:43:17时黄某在工作岗位上突感不适,打电话向其妹妹求救,12:49:47再次电话,其妹及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场后将黄某送往市一医院,到达时间13:14:20。医方初步诊断: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故引起本案纠纷。

二、患方观点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等规定,伤病员转送按照“就近、就急、就医院能力、尊重伤病员或亲属的意愿”的原则,合理、及时地将伤者就近送至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原告认为,急救中心违反医疗原则,不顾黄某伤势严重,将黄某送往离事故地较远的医院,严重贻误了救治时机,导致黄某死亡。故要求本院判如所请。

三、急救中心观点

急救中心的急救及时、处置得当,整个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从到达黄某身边至送到市一医院仅用了五分钟,整个过程是救治及时,且送往市一医院前告知黄某并征得其同意,告知是充分的,市一医院也有脑卒中中心,也是三甲医院,不存在舍近求远,是根据当时现实情况评估确定的。

虽然司法鉴定书认为我方存在B级过错参与度,但我方认为其鉴定依据不充分,黄某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发展迅速导致,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时对黄某家属有充分告知,且当时去协和医院的方向是堵车的,去市一医院更快,我方当时怀疑黄某是脑血管意外,市一医院有治疗条件,我方送往市一医院是没有问题的。

四、市一医院观点

黄某由120送到我院后,120告知我院患者昏迷,我院快速检查黄某身体情况,患者呼吸0/分、心率0/分,双侧瞳孔散大,直径6毫米,对光反射消失,判断黄某已经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行心肺复苏术、抢救后黄某仍无自主呼吸,宣告临床死亡。我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

五、鉴定意见

急救中心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无法明确黄某死亡的具体时间,存在对重症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的过错;市一医院存在交接手续不规范的过错。两家机构的医疗过错与黄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疗损害过错参与度为B1%-20%

六、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为,黄某自身病情严重,发展迅速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急救中心与市一医院应各自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5%的赔偿责任为宜。

1、医疗费2922.41元,按实际支出有正式发票记载金额计算。2、交通费100元,酌情考虑计付。3、死亡赔偿金714419元,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7601元,19年计算。4、丧葬费32330.5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22018.33元,6人抚养,5年计算。6.处理黄某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损失。本院酌定其损失数额为500元。7、鉴定费12900元,以实际票据支付。

对于上述费用1-7项,共计785190.2元,由急救中心承担5%的赔偿额即39259.51元,市一医院承担5%的赔偿额即39259.51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黄某死亡原因等因素,本院确认给付10000元,其中急救中心赔偿5000元,市一医院赔偿5000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急救中心向原告赔偿39259.51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44259.51元;被告x市第一医院向原告赔偿39259.51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44259.5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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