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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病人费用清单药品数与事实不符,多收取的费用应予退回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1623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原告母亲陈某,现年86岁,于2016419日在被告医院体检诊断为胰腺癌、肝门胆管癌。考虑到老人年纪大且生活正常,为让其少受罪,暂未做治疗。20169月,陈某出现黄疸症状,于920日到被告处进行减黄治疗。经x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诊排除了胰腺癌,可能是肝门胆管癌。

2016929日,请外院专家施行胆肠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饮食、外出散步、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同年1213日出院。20161219日,陈某因发热而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而后,医患双方定于201715日施行“经皮肝穿胆管引流术(即PTCD)”、“经胆道镜下肝门胆管肿瘤射频消融、胆道置入带放射性粒子支架术”等介入手术。

因院方消极对待手术,人员配置、部分核心手术器材未做准备,原拟定局部麻醉下3小时的手术被“全麻插管”条件下被迫延长到了近7小时。原拟定的“胆道镜”引导下进行的手术临时改为盲穿,致使手术失败,严重损伤了病人肝脏和身体,并导致其双肺严重感染、多器官衰竭,最终于201742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此次手术结果的发生并非正常手术风险,而是由于院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规操作,应为此次手术失败负全部责任。再者,原告仔细核对复印的病历后发现,院方多次在病历记录中造假,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的情况,再次证明了院方的过错。

此外,院方2016920日至20161213日、20161219日至201742日“病人费用清单”部分贵重药品使用数量和实际签字同意数量不符合,应退回多收取的费用19861元。因被告拒绝赔付,诉至法院,请支持如前诉请。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母亲在我方医院就医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母亲已经八十六岁高龄,在其他医院不愿意接收的情况下才入住我院。我院对原告母亲的治疗过程都是符合医疗规程的,不存在任何过错,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导致。

原告称我方病历造假不属实,在患者未出院时就在双方见证下封存了病历,原告一直参与了患者的治疗过程。而且,对原告称我院多用贵重药品的事实不予认可,望原告举证证明。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鉴定意见

经本院委托,x司法鉴定所受案后,于2018814日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终止理由为:因陈某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亡原因;陈某对送检病历不予认可,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六、庭审意见

原告未能提交足以推翻和反驳被告病历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系伪造、篡改等的合法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在对其母亲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治疗、医护等过错或者推定过错,从而导致陈某死亡的依据不足,其主张被告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回多收药品等费用的问题。根据病历中原告签字确认的《病人使用贵重药品同意书》及被告的收费清单对比显示,被告未经原告签字同意确实存在多计收贵重药品费3061元的行为,被告虽然辩称均给患者陈某予以了使用,因原告拒绝签字方未签据同意书,但被告无据证实其说法。故对于该笔多计收的费用被告应退还给原告。

被告称原告主张退费的2只手术电极随同陈某进入手术室并已经拆开,未予以使用系陈某的病理原因无法使用,该费用应当收取。本院认为,作为医方应当考虑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变故,对于价格较为昂贵的手术设备,在有专人进行专门操作的情况下,应当术前做好预案,避免拆封而又使用不上的浪费,这无疑也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实际使用的2只电极费用共计16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x医院退还原告陈某贵重药品费及手术电极费用合计人民币1986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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