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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产妇产下死胎,医方违反指南承担责任的案例分析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86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女, 198727日出生)在x市妇幼保健院建卡,定期产检。首次产检,血压正常,血糖4.51mmol/L,梅毒阳性、TPPA阳性、RPR阳性、TORCH未筛查。NT1.6mm,唐筛低风险,孕18周自觉胎动。

2021131日、21日,杨某在x县人民医院行胎心监护。2020221315分,杨某因“停经40+1周,下腹坠胀两天,产道流液八小时”,入住x县人民医院待产。入院诊断:1G2P040+1周待产LOA梅毒合并妊娠;2、胎膜早破脐带绕颈。予完善检查,严密观察待产。

202123010分,杨某血压124/85mmHg,胎心140/分,宫缩30/4分,予镇痛分娩,开放静脉通道,脉氧97%030分,胎心监测,130分胎心140/分,230分胎心138/分,330分胎心132/分。340分,宫口全开,羊水Ⅲ,胎缩期胎心下降至70/分,难以恢复。

经汇报医生,准备予会阴侧切术助娩,同时联系新生儿科医师到场复苏,病情汇报上一级医师。416分,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无自主呼吸及心跳,予以气管插管、清理呼吸道、正压给氧、肾上腺素静推及生理盐水扩容应用,5分钟后仍无心跳及呼吸,继续复苏,半小时后仍无心跳呼吸,宣布复苏失败。

202123日杨某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阳性,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1:1。杨某于202127日出院,出院诊断:胎膜早破、G2P140+2LOA-已产、死胎。门诊及住院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合计5419.13元。

202124日,家属薛某明到x县卫健委医院政科投诉x县人民医院致杨某死产的不当医疗行为,x县医政科工作人员告知其关于尸检的相关规定及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薛某明在尸体解剖的(特别提示)文件上签名确认,但后原告方未在有效期间内到x县办理尸体解剖手续。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如下过错:1、被告在杨某待产、生产过程中观察不足,导致胎儿腹中缺氧。2、胎儿出现缺氧后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采用剖腹产。3、中途胎儿心率过低、出现胎停后才进行会阴侧切助娩,耽误产程。

4、新生儿娩出后一直在抢救,半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被告的病历中对新生儿的描述既有新生儿、亦有死胎,存在矛盾地方。5、提供在市医调委的第二次医患沟通记录里没有患者及家属签字,而抢救时医患沟通记录里有薛某明签字,却不在病历中,医院可能存在隐匿部分资料。特具状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规范并无不当,原告在分娩过程中无剖宫产指征。胎儿的死亡与x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及预后是正常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x县人民医院医生在病房里当着其他病人及家属面交代病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实际上,医生仅向原告交代过两次病情,第一次在医生办公室,第二次是胎儿形成死胎以后,且仅向原告及其家属交代了胎儿死亡与梅毒病史可能有关系,没有向其他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发生死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原告薛华明支付鉴定费9000元。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死产儿未进行尸体解剖及胎盘病理,具体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鉴定资料,死产的原因综合考虑为胎儿宫内窘迫。患者系妊娠合并梅毒,疾病本身也增加不良妊娠结局发生的风险。

2、患者进入产程后,现有病例中除每小时一次的胎心、宫缩记录外,无规范产程进展记录及描述,产程中监护不到位(包括宫缩、宫口、胎心等),违反了《中国正常分娩临床实践指南》,存在过错。

3、根据病例记录(胎心监护),202123336分,出现频发晚期减速,356分胎儿心动过缓,胎心率为60-70/分,累计缺氧持续20分钟,医方未及时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未采取宫内复苏及积极的助产措施,及时终止妊娠,导致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和心跳,存在过错。根据现场提问调查,医方在分娩时采取腹部加压助产亦违反诊疗规范。

4、医方在出院病例中诊断“1.胎膜早破2.G2P140+2周已产LOA3.死胎”。根据病史描述,该“死胎”诊断不正确,应增加诊断为“妊娠合并梅毒”及“死产”,同时漏诊“胎儿宫内窘迫”。病历书写中存在不足,但与损害结果无关。

六、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被告涟水县人民医院对相关损失应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杨某医疗费合计5419.13元,包括正常分娩费用,也包括抢救死产儿诊疗费用,无法区分各自费用具体金额,本院酌定正常分娩费用外医疗费用为2710元,正常分娩费用应当由原告杨某自行负担。

原告杨某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本院酌定分别为:180元、300元、4350元、600元、200元,上述正常分娩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340元,本院酌定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6672元。

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过错行为与原告杨某死产之间有因果关系,发生死产,必然给两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程度及后果,本院酌定x县人民医院赔偿两原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000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杨某、薛某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4667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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