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斌作为医生,其执业地点应当在x市x东牛村卫生室。2019年5月8日,被告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x市x号诊疗场所进行现场督查,卫生健康局于当日立案,展开调查,并对现场药品等证据予以封存。经调查发现,原告刘某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擅自在x市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2019年6月17日,被告卫生健康局作出x新卫医罚[2019]01050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刘某斌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向原告依法送达。原告不服处罚结果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观点
原告为乡村医生,对于原告的管理应当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被告没收的药品是原告有合法来源的药品,被告不能没收。原告并未在x市x号设置独立于东牛村卫生室的诊疗场所,该处为原告为方便患者设立卫生室的分地点。
原告没有超出范围执业。所以原告并非是被告所称的非法行医。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被告观点
被告系作出x新卫医罚[2019]01050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主体。原告主张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其处罚不能成立。
四、被告证据
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张贴取缔公告照片;4、卫生监督意见书;5、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合议记录。
12、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6、刘某斌询问笔录;17、现场笔录;18、刘某斌开具的处方笺复印件4份;19、现场照片6张(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董强个人手机拍摄);20、刘某斌身份证照片1张。
21、刘某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照片1份;2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3、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24、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x卫发(2017)28号。
五、庭审意见
被告卫生健康局对原告刘某斌执业有监督管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的职权。依据被告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超出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处罚措施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被告卫生健康局适用法律正确,因查处地点并非村医疗卫生机构,因此原告要求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立案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斌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