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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乡村医生擅自在非执业地点,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816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斌作为医生,其执业地点应当在xx东牛村卫生室。201958日,被告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xx号诊疗场所进行现场督查,卫生健康局于当日立案,展开调查,并对现场药品等证据予以封存。经调查发现,原告刘某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1月至20195月擅自在xx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2019617日,被告卫生健康局作出x新卫医罚[2019]01050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刘某斌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向原告依法送达。原告不服处罚结果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观点

原告为乡村医生,对于原告的管理应当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被告没收的药品是原告有合法来源的药品,被告不能没收。原告并未在xx号设置独立于东牛村卫生室的诊疗场所,该处为原告为方便患者设立卫生室的分地点。

原告没有超出范围执业。所以原告并非是被告所称的非法行医。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被告观点

被告系作出x新卫医罚[2019]01050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主体。原告主张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其处罚不能成立。

四、被告证据

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张贴取缔公告照片;4、卫生监督意见书;5、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合议记录。

12、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6、刘某斌询问笔录;17、现场笔录;18、刘某斌开具的处方笺复印件4份;19、现场照片6张(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董强个人手机拍摄);20、刘某斌身份证照片1张。

21、刘某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照片1份;2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3、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24、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x卫发(201728号。

五、庭审意见

被告卫生健康局对原告刘某斌执业有监督管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的职权。依据被告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超出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处罚措施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被告卫生健康局适用法律正确,因查处地点并非村医疗卫生机构,因此原告要求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立案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斌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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