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对搬迁改造区域内住房作出临时停电行为,应先公示说明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39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9112日,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印发〈xxx街道环海路居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岚政征字[2019]3号)文件,原告现居住的房屋为合法房屋,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内。该征收区域房屋现已基本拆除,尚有原告等户尚未拆除。

x区人民政府于2020218日向原告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于2020223日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此作出了维持的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9320日,被告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x供电公司x客户服务中心发出了《临时停止用电函》(岚建函字[2019]13号),并附《村居停电用户明细》,原告也在其列。根据本案现有证明材料,查明供电公司于2019512日对原告进行了停电。

附,停电函载明:“目前,x村等8个村居搬迁改造区域内住房已基本腾空,需进行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清运,部分区域进行安置区建设。为消除拆迁腾空区域内安全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房屋腾空拆除及施工安全,请贵单位对x村等8个村居的履行区域予以停止供电。”

、原告观点

因停水停电给原告的生活和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依据有关规定,被告指令供电公司对原告停止用电,其行为严重违法,应当立即恢复用电和供水。

、原告证据

1.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房屋买卖协议;3.分家协议;4.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街道环海路居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岚政征字[2019]3号)。证明原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5.《临时停止用电函》(岚建函字[2019]13号)。证明被告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作出了停水、停电的行政行为。

四、被告观点

原告所诉的停水、停电的情况,在被告出具《临时停止用电函》之前就已经存在。也就是说,供电公司并没有按照《临时停止用电函》停止供电,存在供电公司与原告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涉及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应该给予审理。

被告出具《临时停止用电函》的目的在于,涉及改造区域内房屋已基本腾空,需要进一步拆除及在腾空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物垃圾清理。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在腾空后的清理和施工工作采取的该项措施。被告没有对原告采取停电的行为。

五、被告证据

2020223日,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原告在对x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的陈述,从时间上,可以证明在被告出具《临时停止用电函》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停水、停电的案件事实。

六、庭审意见

xx区人民政府在出台的《x街道环海路居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被告并非为征收区域内的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而被告向供电公司发出《临时停止用电函》并附有《村居停电用户明细》的行为,明显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即使是在被告出具体指导函中明确为了“为消除拆迁腾空区域内安全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房屋腾空拆除及施工安全”,也应当作出临时停电的事项安排,包括事前先公示、说明以及明确临时停电期限等。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临时停电通知行为的合法性,故应认定被告的该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作出临时停电通知行为违法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应当由被告通知供电部门及时给予原告恢复用电。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320日对原告徐某峰临时停电通知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对原告徐某峰的房屋恢复用电。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