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x市x区原x乡人民政府对辖区x村村民进行征地拆迁安置,此后x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原x村的范围内引进了xx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了x路以北道路建设工程和x路大桥上游河道清淤工程等项目。
2019年11月以来,在被告人曾某俊的煽动、唆使下,原x村村民阻扰上述三个项目正常施工,导致上述三个项目于2019年11月底被迫全面停工。经x市x区x乡街道办解释、劝阻无效,造成xx房地产开发项目人工损失为人民币149500元。
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某俊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出示,表示认罪,但辩解称自己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组织者及首要分子,棚子是其他村民搭建,在自己参与之前已经存在,村民是自发组织目的是不让施工队拉沙子,且法律意识淡薄。
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对被害人损失的相应证据有异议,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存在相互矛盾;被告人曾某俊不是首要分子,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曾某俊坦白,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某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出示,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其只去“闹事”二次,不是每次都去。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出示,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欧某某主观恶性小,属从犯,非积极参与者,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请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三、证据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人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文阅示单、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x乡拆迁补偿协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旌湖上镜北区”项目部提交的工程停摆损失补偿申请表、工人补贴费清单、窝工补偿协议;
停工补贴发放照片、查扣在案的纸质记录本、“维权费用”收支明细表、刑事立案前x村村民围堵工地的行政案件材料、阻工现场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阻扰施工工程相关人员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四、庭审意见
被告人曾某俊、欧某某阻碍建设工地施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中:曾某俊煽动、唆使村民采取拦截、围堵施工车辆、轮流值守的方式阻扰上述三个项目正常施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有关三个项目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绝大多数为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行统计和申报。
除xx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相关人工损失的现金付款照片外,其余未附相关支付凭证或财务转账凭证,故仅可认定xx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济损失为1495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经济损失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关于被告人曾某俊提出帐篷是其他村民搭建的辩解,与认定本案主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俊在整个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欧某某行为主动积极,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曾某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