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对饮料进行抽样时检查发现,食品添加剂含量不符合标准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576人看过

基本案情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对原告销往本地的x牌无气苏打水饮料进行抽样检查,20191216日委托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抽检,脱氢乙酸实测值为0.03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不符合GB7101-2015规定的要求。20191225日原告与第三人向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1226日受理该复检申请。

202019日,原告品控部负责人薛某平、第三人经理刘某清、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一起到x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第三人经理刘某清称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判定标准有异议,并当场放弃复检。该批次产品系原告委托第三人加工的产品,双方签订有委托加工合同。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0日予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519日收到孟市监罚听字【20200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0521日申请听证,202063日进行听证,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50000元。

二、被告市人民政府观点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答辩人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第三人饮用水公司观点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违反国家规定,国家食品添加剂执行的是2760国标,国标7101-2015载明食品添加剂应符合2760国标,2760标准中国家特别规定了3.3.4带入原则,脱氢乙酸属于苏打水中原料柠檬汁代入,完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庭审意见

原告委托第三人生产的饮料应当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食品添加剂含量不应超过GB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脱氢乙酸的最大含量为0.3g/kg。原告称因其添加的柠檬汁多,故由柠檬汁带入的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的含量值也相应增加。

因原告放弃了复检,无法直接检测该产品中的柠檬汁含量及允许带入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比例,且样品已不存在,不具有再次检测的条件,但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该批次无汽苏打水饮料配料表计算,其产品每千克苏打水饮料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最大允许带入量为0.006g,即≤0.006g/kg

而检验报告该批次无汽苏打水饮料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含量为0.036/kg,已超过上述含量值,原告提供的xx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JY0001S-2018),果汁含量≥2.5%,该企业标准2.7其他要求中同时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与国家标准适用并不矛盾。由此可见原告委托第三人加工的该批次饮料确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报告中检测原告产品的食品添加剂含量其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被告依其职责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正确,原告要求撤销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