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腾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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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放弃高额房产,出借人可否依法撤销权?

作者:郭腾学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6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6年底,庄某借款40万元给朋友赖某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赖某找多种理由拖着不还。庄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赖某归还庄某本金、利息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赖某未能主动履行。庄某经了解得知,赖某之前名下的几处房产此时已不在其名下。

原来2017年暑假期间,赖某与其老婆签订离婚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位于老家城区房产归女方所有;位于苏州的两套房产归赖某所有;赖某放弃位于老宅的份额并赠与子女。庄某还得知,赖某与老婆在2017年初已将苏州的房产变卖,其离婚协议中所列赖某所得房产纯属虚构。此时,庄某单从赖某现有财产这一方面要求归还他的本金及利息已不太可能。

2018年,庄某将赖某及其老婆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赖某及其老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约定。

赖某老婆答辩道,庄某对被告赖某有合法债权,但与自己无关;两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财产作出的分割是基于财产的取得和使用现状,被告赖某并非无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损害庄某的利益。故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不具备可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庄某诉请。

法院裁决:依法撤销被告赖某与其老婆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其次,根据《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另外,该规定的五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断。

具体本案中,第一,庄某享有的债权发生于赖某与其老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通过诉讼形成生效判决,庄某系适格主体。第二,赖某与其老婆协议离婚并处理财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赖某与其老婆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一是将财产价值较大的城区房产归赖某老婆所有;二是将早于离婚前已经转让的苏州房产列入共同财产并约定归赖某所有;三是赖某放弃位于老宅的房产的份额,并将自己的份额赠与子女所有。以上约定将绝大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其老婆所有,赖某与其老婆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被告应松坚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庄某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庄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郭律师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任职律师事务专职律师,具有多年职业经验,办理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各类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