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鱼平台网红主播直播翻车,因暴露真实面容引起争议,虽然隔着满屏的“奶奶你最美”,“奶奶KKP”,这位斗鱼主播行事依旧沉稳自信,热度不降反升,粉丝量更是从5万涨到72.5万,后被平台封号处理。
现在,网络直播成为倍受年轻人追捧的新兴职业。但同时,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因薪酬待遇、合作方式模糊等问题,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我们认为,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究竟是否为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事实履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详情
2015年12月,某传媒有限公司因网络直播工作需要,与李某签订了关于网络直播表演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协议约定平时收入由该传媒公司收取,合作收益月底结算、按比例分配,同时约定了违约金5万元和保密条款等。2016年10月,李某单方违约,至另一家网络公司工作,该传媒公司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并未针对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出台法律法规,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依然会运用上述劳动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的劳动关系判定原则。
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情形1:
如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平台则向其支付一定劳动报酬,这种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情形2:
如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署的是合作协议,且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主要特征,或者口头达成松散型的协议,双方约定分成比例,则要看其实际履行协议的方式,即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四项标准:
(一)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二)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
(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为了获取报酬,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
(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解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确定了李某按收益比例分成,且实际也按此履行,不符合上述标准中的第二、三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双方系合作关系;加之考虑到网络主播的“自由度”(即兴发挥)和“打赏收益”(小费)特性,其与直播平台之间只能是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因此,这种模式不应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而应依《合同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