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腾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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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冰墩墩”,侵权吗?

作者:郭腾学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9次举报


为实现“冰墩墩”自由,网友们使#万物皆可“冰墩墩”发起了自制“冰墩墩”大赛

  近期,各类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获刑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那么自媒体账号使用 “一墩一融”作为配图或制作表情包的操作侵权吗?

  经过最近“一墩一融”的普法活动,想必大家已牢牢记住一点:“冰墩墩”和“雪容融”不可随意使用,未经许可使用“冰墩墩”和“雪容融”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冰墩墩”和“雪容融”拥有哪些权利

  首先,“冰墩墩”和“雪容融”线条圆滑流畅、色彩柔和明亮、造型憨态可掬,饱含创作者的智慧与灵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

  其次,北京冬奥组委还就“一墩一融”申请了注册商标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从而拥有了“一墩一融”的商标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此外,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冰墩墩”和“雪容融”作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吉祥物,还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具有奥林匹克专有权。可见,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冰墩墩”和“雪容融”同时也集多重权利于一身。

  北京冬奥组委拥有前述权利,所以,使用“冰墩墩”和“雪容融”,一般应当征得权利人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

  自媒体账号使用“冰墩墩”和“雪容融”时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看,除了广大网友可以手动实现“冰墩墩”自由,自媒体账号也同样具有受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保护的可能性。但是,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万能的“护身符”,它的“保护”作用是相当有限度的,应当仅限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明的具体情形,而且这类使用行为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自媒体为了吸引流量,未经许可将“冰墩墩”和“雪容融”作为文章配图或首图使用并发布在网络中,以增强文章的吸引力及可读性,这一行为就很可能构成对两位“顶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而如果将“冰墩墩”和“雪容融”与自身logo相结合,作为自媒体账号的头像使用,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手动实现‘冰墩墩’自由”虽然不侵权,但如果将“手动实现‘冰墩墩’自由”的过程拍摄成短视频并上传到短视频自媒体账号中,也同样是在用“冰墩墩”和“雪容融”的热度在吸引流量,具有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角度来看,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前述将“冰墩墩”和“雪容融”作为自媒体创作内容或素材,以吸引流量、增加关注的行为,应当属于“商业目的使用”行为,因而也应当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

  君子爱“冰墩墩”,当用之有道。我们在表达对“冰墩墩”和“雪容融”的喜爱之时,也要牢记“冰墩墩”和“雪容融”受到多重权利的保护,任何想利用“冰墩墩”和“雪容融”获得利益的行为,都有可能落入“冰墩墩”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范畴,应当事先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郭律师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任职律师事务专职律师,具有多年职业经验,办理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各类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