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腾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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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干网约车出事故,商业险陪不陪?

作者:郭腾学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2次举报

这是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请看案件详情:

31岁的张某是南京市江宁区某汽车公司的员工,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揽活。去年7月28日下午,张某带了一位乘客去一小区。17:05左右,张某拉着乘客沿前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丁字路口拐弯时,和骑电动车直行的程女士发生碰擦,导致程女士倒地后颅脑受到重创,张某自己的车也被撞坏。送医院后,昏迷不醒的张女士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住院期间,程女士花去了医疗费9.9万余元。今年3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程女士因颅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因相关路段无监控,警方无法查清事故双方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所以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车祸发生时,张某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

但保险公司得知张某当时正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时,立马拒绝了张某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张某在投保时是按照自用私家车的性质交的保费,比营运车辆要低不少。现在,张某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但张某并没有按法律规定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商业险的部分。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私家车从事营运,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费是根据危险程度评估决定的。当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其原因也在于此,这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费,否则对于保险公司显失公平,这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在逻辑。

就该案而言,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符合营运的特征,但张某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确定程女士的损失合计为27.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扣除此前垫付的1万元,尚需赔偿11万元。张某赔偿剩余的15.9万余元,扣除垫付的5.9万余元,还需赔偿9.9万余元。

那么,有朋友提出疑问,滴滴公司既然参与分成,此次事故的赔付,滴滴公司是否担责呢?

滴滴公司并没有将只投保了普通保险的家用车排除在预约平台之外,而对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服务可能出现的理赔风险,滴滴公司从未进行过任何提示,却收取了平台费,参与了对从业者收入的分成。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滴滴公司理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附北京法院判例:网约车肇事,网约车平台被判担责

今年6月17日,在北京海淀区,秦女士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在机动车道内的一辆轿车内的乘客突然打开车门,秦女士撞了个正着。肇事的是一辆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近日,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相关费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擅自打开车门的乘客都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司机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而至于商业三责险,有合法的免责理由。


郭律师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任职律师事务专职律师,具有多年职业经验,办理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各类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