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所以,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实务要点总结:
一、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能否被法院支持
2016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执行变更、追加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实体规则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所以,我们认为尽管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争论一直存在,但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依据中没有明确夫妻双方为共同债务人的,后续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的配偶及其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是安全的
《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中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18种情形,但并未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以债务为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或为夫妻存续期间债务而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中没有涉及的情形,一律不得扩大解释,不得变更、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所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及其名下财产在执行阶段是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