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而在现实中,有的夫妻在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从而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面对此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实现“金蝉脱壳”的债务人,债权人该如何应对?答案是: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一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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