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上海首例微信抢“红包”刑事案件宣判后,各地对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的定性裁判不一,有定开设赌场罪的,也不乏定赌博罪的(如利用微信红包赌博,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十批指导案例,公布了两起利用微信群红包接龙等方式赌博的案例,均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至此,对于利用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对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的案件定性,今后就可以少一些争议了。
理论探析: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一旦发现群成员不遵守事先制定的赌博行为规则,则由群主或者其助手立即给予违反规则者移除微信群的惩罚。可以看出,此类发起者对于微信红包赌博群这一虚拟场所的控制是极其严格的,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往往在这样的管理之下,赌博群能够长期稳定地存续下去,可见这类发起人对于赌博场所的控制是非常有效的。这些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既触犯了开设赌场罪,又触犯了聚众赌博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要重于聚众赌博罪,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宜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课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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