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项下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来说,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
二是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只有自其接到通知之日才对其发生效力,即通知是债权转让发生对抗效力的要件。
故在债务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意见阐释:
债权是民事权益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除依照债权性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处分自己所享有的债权。债权转让整体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债权的转让关系;三是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对债务人具有的债权请求权三个法律关系均具备,才能产生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后果。并且,债权具有相对性,由于原始债权存在于转让人和债务人之间,转让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或者负担。
因此,法律就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规定了法定的通知条件,即无论是原《合同法》第80条抑或《民法典》第546条均规定了如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实践中,因为对法律规定通知的忽视或理解歧义,常常出现受让人在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直接提起对债务人的诉讼,此时,如何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就成了需要研判的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何时取得债权人身份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范围
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即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通知的问题,《民法典》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在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通知主体的前提下,通知的最终目的是债务人掌握债权已被转让的客观事实。
基于此,无论转让人抑或受让人均可以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但是应当以转让人通知为原则,以受让人通知为例外。
三、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
对于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可以考虑分具体情况处理:
1.原债权未届履行期限
此时,债务人尚未产生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基于上述前两点考量因素,不应赋予受让人以直接起诉替代通知的权利。
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受让人直接起诉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第4项关于原告身份和诉讼理由的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原债权已过履行期限,原债权人已经催告但债权转让未通知
在此种情况下,若债务人已经明确表现出不履行债务的态度,基于《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就债务人而言,真正的权利人仍为原债权人,受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代替通知。
3.原债权已过履行期限,原债权人尚未催告或通知
此时,虽债务人已经产生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义务,但根据前述分析,债权转让三个法律关系中仅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两个法律关系确定,第三个法律关系即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因通知要件未完成,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人仍要完成通知义务。
如受让人有诉讼保全的考虑,可在起诉时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由原债权人在诉讼中履行通知义务。
当然,如果转让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受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并不违背原债权人的真意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应当是可行的。
综上,人民法院针对转让事项未通知债务人而受让人直接起诉的情况,应具体分析情形区分对待。这样,一方面,保持法律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权利的滥用,保障债务人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尊重现实,在探究当事人真实态度的前提下,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有效、及时、准确化解纠纷。
16年 (优于95.63%的律师)
16次 (优于93.59%的律师)
9次 (优于93.99%的律师)
19816分 (优于97.56%的律师)
一天内
394篇 (优于97.5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