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通过依法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做不起诉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第五条 对“情节轻微”的理解,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二)属于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罪;
(四)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
(二)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
(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
(四)隔夜醉驾的;
(五)在村道上驾驶两轮机动车且无其他乘员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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