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霞律师
商丘刑事领域律师,如您需要刑事法律咨询,可直接联系!
15837081899
咨询时间:06:00-22: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费用、利息和主债务如何抵充?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2次举报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优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利率过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也十分突出。那么,如何判断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过高?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如何呢?

一、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超出法律规定上限,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如何处理?

关于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收取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借款人,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该部分款项一般用来抵扣借款本金。

第三,费用、利息、本金的抵充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款项的履行顺序,因此,在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偿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抵扣本金;债权人起诉后,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再偿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再行抵扣本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陈月霞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5837081899
  •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5.5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次 (优于93.5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678分 (优于97.4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96篇 (优于97.88%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月霞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91341 昨日访问量:108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