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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河南这样处理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174次举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 

(二)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 

(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 

(四)隔夜醉驾的; 

(五)在村道上驾驶两轮机动车且无其他乘员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三)驾驶危险品运输车、校车、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或无牌证机动车、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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