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
(二)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
(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
(四)隔夜醉驾的;
(五)在村道上驾驶两轮机动车且无其他乘员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三)驾驶危险品运输车、校车、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或无牌证机动车、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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