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中,根据启动程序的不同情形,可以将其分为外逃型和死亡型两类,而这两类案件的办理,至少在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相应的证据审查内容、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对于“逃匿”或者“死亡”的启动事由应予准确界分。公告是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虽然现行规定没有明确公告能否一并公布开庭时间,但在公告中一并公布开庭时间不会影响相关人员的诉讼权利,符合立法本意精神和司法规律,提升诉讼效率,是可行的。
2.不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无罪名限制。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庭审中,即使利害关系人在法庭调查中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也不应开展法庭调查及辩论。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只需达到“具有高度可能”的标准。对已死亡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缴退赔的财产,仅能没收其中的违法所得部分。无论涉案财产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配偶以外的其他亲友在先前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以自己财产代为退缴退赔的,该钱款明显不属于违法所得,不应予以没收。对于配偶代为退缴退赔的情况,如果涉案财产是钱款等种类物,而且与家庭财产发生了混同,可以推定该部分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涉案财产,依法可予没收;如果违法所得是特定物,该特定物已毁损灭失,被告人配偶退了等额钱款,则该钱款不应予以没收。
3.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的立案审查属于实质审查,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2)是否属于本院管辖;(3)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4)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5)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6)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7)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及法律依据;(8)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材料。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及《违法所得没收规定》中有关条款分别予以处理。
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从形式和实质上双重判断认定,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将进行资格审查,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外,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审查的标准是申请人与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有无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继续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撤回申请及财产权属相关情况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善意取得制度应当适用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利害关系人善意取得的财物,该财物虽可能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应当予以追缴。
5.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中,近亲属是天然的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还包括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担保物权等财产权利的主体。在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中,如发现相关财物确属第三人善意取得,则虽然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应当予以追缴。善意取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财物系违法所得;(2)取得之物应为法律所允许流通,且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合理的交易形式取得;(3)支付合理对价;(4)已经取得,即动产已实现交付,不动产已完成登记。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的财产及其收益,以及来自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均应视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基于按揭贷款抵押权主张权利的,对于按揭贷款欠款、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予支持。对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罚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6.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财产权确认之诉,应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申请没收,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可以作为相对方应诉;首先由申请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机关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即使利害关系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仍不予裁定没收。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认定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于特定物的没收,相对比较简单,在审查时注意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购物凭证、发票、合同、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种类物的没收,相对复杂一些,要确定相关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必须结合资金获取的时间、地点、数额、包装、来源、去向及是否与家庭财产混同的证据,才能确定是否系违法所得。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严格禁止替代没收,实践中,常有被告人及其亲友在案发后用家庭财产退赔的,对此应当有所甄别:(1)如果违法所得是现金等种类物,且已与被告人家庭其他财产混同,对于被告人及其亲友案发后退赔的财产可以依法没收;但如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未与被告人家庭财产发生混同,则不能予以没收。(2)如果违法所得是特定物,即使亲友在之前普通刑事程序中以现金或者其他特定物已代为退赔,亦无法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替代没收。混同、添附行为不能否定违法所得的性质,违法所得转化、转变的部分依然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不能认定为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产。
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适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在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中,关于是否有犯罪事实,应在立案阶段重点审查,而在庭审阶段,重点调查的是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违法所得认定,适用“高度可能”标准,“高度可能”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标准本身,亦是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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