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除特别规定之外,对于形式是没有要求的,即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协议。换言之,如果在订立、履行口头协议时,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然也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
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要订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行为人要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首先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从从罪名归类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刑法分则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将诈骗罪规定在第五章中,这一体例的安排体现出立法者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评价指标在侧重点上不同。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罪,尽管犯罪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但罪责评价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诈骗罪的客体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罪责评价紧紧围绕行为对公民财产权利侵害的主客观程度。既然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活动。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在强调不能客观归罪的同时,更强调不能主观归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仅是一个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
四、“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合同”在诈骗过程中应当起到实质作用,并非存在合同形式即认定为成立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因为“合同”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在行骗过程中没有“利用合同”或者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后诈骗行为已经处于完成形态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只能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罪。
五、“合同”内容应当具备经济性、交易性
合同诈骗罪分离与诈骗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基础的变化,“合同”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便捷性、有效性等特点,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不可或缺之物。
而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观念的深化,“合同”不再是市场经济领域的专属,在劳动、婚姻、收养、继承、遗赠等等领域,“合同”也大显身手,在这些场合,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则不成立合同诈骗罪。原因在于,合同诈骗罪规制的是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他人财产,其中市场经济秩序其主要客体,诸如劳动合同、收养合同、继承合同等极具人身属性,不属于经济市场所调整的对象。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