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会议意见:行为无效,过错责任说
现行法律未就法人分支机构加入债务的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债务加入,相当于在债务人之外为债权人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债务加入和保证一样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在责任承担上,债务加入又近似于连带责任保证。基于二者的相似性,可类推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裁判规则判断法人分支机构加入债务的效力、责任承担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需经法人特别授权,则债务加入亦须有法人授权。法人分支机构越权加入债务的行为无效,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虽然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最终归属于法人。法人分支机构系法人基于特定经营目的而设立,其可从事民事活动范围来源于法人概括授权。通常情况下,债务加入不属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范围,法人分支机构实施此种行为会使法人陷于为他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之中,可能损害法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具有法定追偿权的保证尚需法人特别授权,举轻以明重,债务加入作为责任更重的债务承担行为,更需有法人授权。由于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在功能、责任性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故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法人分支机构加入债务的效力、责任承担等问题,可类推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规定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加入债务的行为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法人分支机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7次法官会议纪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