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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751次举报

1.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且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由发包人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设资金,对施工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其主张施工方承担逾期竣工责任不应支持。

3.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业主逾期交付房屋,从而产生的赔偿金,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5.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但实际确需冬歇期的,应当在约定工期中扣减冬歇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根据青海省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

6.对于甲指分包工程,发包人不能证明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在发包人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以及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的,发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7.工程存在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且监理对承包人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确认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8.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设计图纸多处变更、甲供材料迟延等情况下,主张承包人承担工期迟延责任,不应支持。

10.双方已就延误工期问题达成合意,发包人无权追究承包人该期间的工期延误责任。

1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致使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的状态,建设单位无权主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12.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

13.发包人存在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情形,发包人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14.因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不能当然被采纳,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并造成损失,施工方应向发包方支付适当的工期延误损失。

15.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的,即使由此导致了发包人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16.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后,裁量确定工期延误赔偿数额。

 

17.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承包人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发包人也并未提出工期要求,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

18.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提出工期索赔,但在之后的协议中双方承诺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另一方可根据之后的协议主张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19.建工合同“协议书”未对发包人延误工期赔偿作出规定,但“通用条款”中规定了延误工期需赔偿承包人损失的,应按照“通用条款”规定承担延误工期损失。

20.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的,发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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