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霞律师 06:00-22:59
陈月霞律师
商丘刑事领域律师,如您需要刑事法律咨询,可直接联系!
15837081899
咨询时间:06:00-22:59 服务地区

有“借条”就一定能赢吗?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24次举报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的普及运用,亲戚、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便捷借条作为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重要凭证,出具时一定要谨慎,要素要齐全,否则可能会成为一张“废纸”,落个人财两空。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一、有借条仍然败诉

案例一:2020年5月,乙向甲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如未按期还本,则乙应当向甲支付借款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日甲向乙交付了借款4万元,乙向甲出具了借据及收到甲出借的款项4万元的收据。2022年3月,甲以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予偿还将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甲向法庭提供了乙出具的借据以及收到款项4万元的收据原件。庭审过程中,乙认可其曾向甲借款4万元,但辩称该4万元已于2021年6月还清,并称还款当日即向甲索回借条,但甲称借条没有带在身上,甲故给乙出具了一张“甲与乙一切账务已结清”的收条,乙以此借条主张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消灭。针对该收条,甲、乙双方各执一词,甲认为该借条是否系其出具已经记不清了,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即便系其出具,该收条所涉账务也是了清甲、乙双方之间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对向甲借款4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该款已还清,并提供了甲出具的“甲与乙一切账务已结清”的收条。此时,甲主张收条上的账务系甲、乙之间除案涉借款外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那么甲就应当对其所主张的已收到乙的还款款项不属于本案的还款,而是属于其他的借款或经济往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甲未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没有借条亦可胜诉

2020年12月,A以生活窘迫为由,向B借款1000元,B出于同是在外务工人员的同情心,答应了A,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出借了1000元。之后BA多次发微信讨要但未予偿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借钱没借条,电子证据帮忙法院审理认为,原告B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这些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因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足以认定原告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及时偿还,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借款需谨慎,证据要保留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在与别人有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明确对方身份信息;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记录。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

三、写借条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陈月霞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5837081899
    •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7年 (优于9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次 (优于93.7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4.1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842分 (优于97.6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2篇 (优于96.74%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月霞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85695 昨日访问量:20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