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李某与王某是合法夫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蔡某交往并发展为同居关系。双方交往期间,李某瞒着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蔡某转账15万余元。王某发现后,认为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李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目的系维系与蔡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且侵犯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行为,故李某与蔡某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判决蔡某返还王某财产15万余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积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赋予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基于维系与蔡某的婚外情而做出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亦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侵犯了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该赠与行为无效,蔡某应当予以返还。
甲女与乙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乙男经常前往某足浴店消费,认识了足浴店员工丙女。2016年至2020年,乙男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丙女转账共计20余万元,微信转账金额从两位数至四位数不等,其中不乏131.4元、520元、888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部分转账说明包括“情人节快乐”“亲爱的,天天开心”“宝贝爱你”“宝贝,生日快乐!爱你”“爱你1314”“宝贝2020接着爱你”等;支付宝金额从两位数至五位数不等,部分转账备注包括“四月快乐”“1212津贴哦”“苏州开心哦”“纹眉基金”“和你闺蜜一起快乐哦”等。
甲女发现乙男的上述行为后,认为乙男和丙女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破坏了自己的婚姻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乙男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丙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甲女的合法权益,因此乙男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021年5月,甲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男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丙女返还受赠财产。乙男辩称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丙女的款项性质系足浴消费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部分款项金额具有特殊意义,而且转账备注的部分内容过于暧昧,乙男与丙女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乙男赠与丙女的款项是为了维持与丙女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该赠与行为发生在乙男与甲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案涉赠与行为发生在甲女与乙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男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处分的行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是用于其与丙女的“感情沟通”。这一行为严重损害配偶甲女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合法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甲女以丙女获赠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请求返还,于法有据,亦合情合理,故法院判决支持甲女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